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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气科普!这些燃气相关法律法规您了解多少?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5-19  来源:北京燃气微E平台  浏览次数:818
 燃气安全关乎千家万户,安全正确使用燃气,不仅是广大燃气用户应该养成的良好习惯,同时也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那么,与燃气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对如何保障用气安全、正确使用燃气都有哪些具体规定?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

 

 

 

NO·01

严禁破坏燃气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破坏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燃气或者损毁燃气设施。

第六十八条 盗用燃气或者损毁燃气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规定处理。

 

北京燃气集团将

重拳出击、常抓不懈

严厉打击破坏易燃易爆设备

违法犯罪行为

切实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NO·02

严禁危害管道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北京燃气集团将全力以赴

保障首都燃气管道

安全平稳运行

确保供气稳定、用气平安

 

 

 

 

NO·03

严禁燃气私接私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四十九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改装、安装或者移动燃气设施。

第六十二条 个人擅自拆除、改装、安装或者移动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改装、安装或者移动户外燃气设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第十七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燃气私接私改隐患大

用户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来开展燃气报装

 

 

 

 

NO·04

切实确保施工安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燃气集团将积极

开展施工配合

在维护燃气管道安全的同时

积极助力城市建设

 

 

 

 

NO·05

合规使用燃气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燃气供应企业受理非居民的用气开户申请的,应当对其用气环境进行安全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供应企业不得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不得供气:

(三)用气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在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正确使用燃气和管道燃气自闭阀、气瓶调压器等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的燃气燃烧器具及其连接管、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按照使用年限要求进行更换。

第三十条 禁止在燃气使用中有下列行为:

(十一)安装、使用国家和本市已明令淘汰或者已超出使用年限的用气设备。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使用符合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及其连接管、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居民用户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用户应依法安装并使用
符合国家标准的

包括管道燃气自闭阀

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设施产品

 

 

 

 

NO·06

配合开展入户巡检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燃气供应企业受理非居民的用气开户申请的,应当对其用气环境进行安全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供应企业不得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不得供气:

(二)拒绝安全检查,或者经安全检查,用气场所、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

第三十条 禁止在燃气使用中有下列行为:

(十)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或者拒不整改用气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在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后对其暂停供气或者限制购气,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定期入户安全检查。

第三十五条 燃气用户和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燃气供应企业对燃气设施进行的维护、抢修、入户安全检查以及查表、收费等工作,不得妨碍、阻挠。

燃气用户应当支付燃气费,不得拖欠和拒绝支付。

 

当前,北京燃气集团正在开展

“平安燃气”专项巡检

请用户积极配合入户工作开展

切实保障家庭用气安全

 

 

 

 

NO·07

营造安全用气环境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禁止在燃气使用中有下列行为:

(六)实施影响燃气计量表正常使用的行为;

(七)在安装燃气计量表、阀门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和办公,在燃气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使用明火;

(九)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线。

 

营造安全用气环境

离不开北京燃气人的有力保障

也同样离不开

每一名燃气用户的努力

企业和用户共同协作

一起维护用气平安

 

 

 

 

NO·08

提高安全用气意识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非居民用户应当接受燃气供应企业的业务指导,并对从事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的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使其掌握相应的燃气安全知识。

 

欢迎广大燃气用户积极参与

北京燃气集团所属各单位

开展的各种形式的燃气安全宣传

牢牢掌握安全用气的知识

树立安全用气理念

 

 

 

 

NO·09

掌握应急处置方法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禁止在燃气使用中有下列行为:

(八)发现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在现场使用明火、开关电器或者拨打电话。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事故隐患以及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情况,应当立即向燃气供应企业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如万一发生燃气泄漏

应迅速打开门窗

及时关闭表前阀门

并迅速离开现场并拨打

北京燃气服务热线96777进行报修

不要开关任何电器或拨打电话

也不要穿脱衣服产生静电

更不要在室内使用明火

不要在室内吸烟

 

 

注:受限于本科普主题,部分条款引用非完整条款,完整条款详见相应法律、法规及地方规范性文件。

 

知法懂法,方能守法敬法

让我们一起积极履行

安全用气义务

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用气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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