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若不具备上述条件,则属非法倒卖燃气,则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燃气经营者倒卖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倒卖活动: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买卖、储存、运输液化气:由公安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还需注意的是,瓶装液化气是易燃易爆的特殊商品,极易与周围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气体,遇到明火将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因此,国家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安全管理方面均有严格的要求,从事瓶装液化气的充装、运输、贩卖活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还有一个内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之规定,若构成刑事犯罪,将被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追究。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群众,生活中安全事故屡见不鲜,通过非正规渠道销售的液化石油气就是“定时炸弹”,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液化气之类的危险物品,自觉抵制非法液化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