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技术前沿 » 行业法规 » 正文

私拆气表盗窃天然气 获刑三年又六月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9-16  作者:富县法院  浏览次数:676
    日前,富县法院刑事庭宣判了一起盗窃天然气犯罪案件,被告人刘某因构成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月,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刘某系大学本科文化程度。2008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在其亲戚所开的卖天然气壁挂炉门市负责给用户安装壁挂炉和维修等工作。由于天然气公司限量售气和从天然气公司以外的销售点所购壁挂炉不予供气,刘某公司的壁挂炉用户便找刘某解决。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刘某在富县城内采取私自拆卸天然气用户家中预付费天然气表,上调天然气表剩余量,收取天然气费的方法盗窃北方燃气公司富县分公司天然气19387方,2011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刘某盗用天然气400方,共计19787方,经鉴定价值32496元。

    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物品价值3249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能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上从轻处罚。

 
 
[ 技术前沿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一周资讯排行
图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