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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掺杂掺假最高罚5万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8-16  作者:广州日报  浏览次数:717
东莞市城管局昨公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昨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这套标准将从今年8月起试行3年。处罚标准主要包括了燃气安装销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两大方面。这也意味着,行政部门对这两大领域的处罚将有较为细化的明确标准。

  文/记者钟达文

  在家倒卧气瓶也可能被罚

  根据这套处罚标准,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将受到重罚。即便是“初次违法”,且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下的,也需“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而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额就将达到25万元。

  如果违法者经责令停止经营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或其经营活动导致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或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的,更将被处50万元罚款。

  而对于很多市民深恶痛绝的燃气掺杂、掺假行为,处罚标准进一步细化了。燃气企业掺杂、掺假超过10%以内的,或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5%以内,将被处2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还将被责令停业整顿,最严重的掺杂、掺假处罚为“超过20%”,或者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10%以上的,且累计次数超过3次的,不仅要被处5万元罚款,还必须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对于普通市民来说,也有一些“禁区”,例如“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加热、摔、砸气瓶,使用燃气时倒卧气瓶”、“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气瓶”、“用明火试验是否漏气”等,这些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一经发现,还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如果发生了燃气安全事故的,还必须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

  用假证验收最高罚50万元

  建设工程质量是这套处罚标准的另一个重点规范的领域。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就擅自交付使用的将被分为四个档次进行处罚。其中工程额小于30万元的属于“轻微”违法,不予罚款。而工程额大于30万元小于50万元的,就要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了。

  如果工程额大于50万元小于100万元或者工程额大于100万元的,就将分别处以工程合同价款3%或者4%的罚款。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当然也行不通。即便是工程额小于30万元的“轻微”情节,也要被处20万元罚款,而如果工程额大于30万元小于50万元的“一般”情节,处30万元罚款。

  如果工程额大于50万元小于100万元,以及工程额大于100万元的就可以看作“严重”和“特别严重”,建设单位将被处以40万元和5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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