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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下月实施 气瓶倒卧罚三千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8-13  作者:南方新闻网  浏览次数:812
 

  擅自拆卸燃气计量装置;摔砸气瓶、倒卧气瓶使用燃气……如有这些行为,用户可能被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将于下月起实施,对燃气行业管理更为规范严格。

  我市目前有燃气类企业24户,分支机构207户,此前由于政策有所缺位,导致市场上“黑气”长期存在,带来的安全隐患也曾引起过关注。 按照此次颁布的《条例》规定,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企业从事染器经营活动需具备“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等八大条件;并且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要继续经营瓶装燃气供应的,应当加入已经获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作为该企业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纳入该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

  据市城乡建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新规实施后,无论企业此前持有何种证件,都必须按照新规重新申请经营许可,管理部门也将借此机会整顿燃气供应市场,使市民用上安全、放心的燃气。

  为了安全起见,《条例》也要求燃气用户规范使用燃气具和相应设施。以后,如用户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接地引线;加热、摔、砸气瓶或使用燃气时倒卧气瓶;或使用明火检验是否漏气;自行清除气瓶内的残液等等,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对用户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如果企业和个人用户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也将视为违规,情节严重的,个人用户可以处于2000~5000元罚款,单位用户和接受委托的施工企业则可能被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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