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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颁布 下月初实施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6-09  作者:西部商报  浏览次数:820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法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城市燃气供应质量。因客观原因需要进行城市燃气调峰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优先保证民用的原则,调整燃气供应结构。

  逾期不缴费追缴滞纳金

  燃气用户应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燃气费,不得拖欠或拒缴。燃气用户逾期不缴费的,燃气经营企业应予以催告,按合同约定追缴燃气费和滞纳金;对书面催告超过7日仍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燃气经营企业有权中止供气。燃气用户缴清所欠燃气费用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及时恢复供气。

  计量表有问题检验费企业掏

  对计量有异议可申请检定,管道燃气计量表出现故障时,燃气用户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报修,燃气经营企业在接到报修后应及时处理。管道燃气用户对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可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检定申请。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误差在法定范围内,检验费用由燃气用户承担;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检验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

  燃气器具不合格不予供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合格证及安全使用说明书的燃气器具。凡使用不符合安全质量规定要求燃气器具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不予供气。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强制燃气用户购买指定燃气器具。

  安全隐患不整改中止供气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和设备检修,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对燃气用户用气过程中存在明显违章或者安全隐患但拒不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有权中止供气,直至具备安全供气条件后恢复供气。

  燃气设施用户不能擅自改

  管道燃气用户不能擅自改装、迁移或拆除燃气设施、燃气安全标识,不能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公用阀门(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不能擅自改变燃气用途。

  检修停气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计量表查出问题,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燃气用户逾期不缴费将被追缴滞纳金……昨日,西部商报记者从兰州燃气化工集团获悉,《兰州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正式颁布,7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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