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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瓶装燃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8-21  来源:云南日报  浏览次数:6382
 为加强瓶装燃气管理,规范配送服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云南省瓶装燃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管理办法》对瓶装燃气配送服务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供气企业的责任、配送车辆和人员的要求、经营服务规范以及监督管理措施等。
记者从省城市燃气协会了解到,目前全省有瓶装燃气企业222家,从事瓶装燃气配送的从业人员9336人,其中作为全省供气量最大的昆明市有配送供应站439个,配送人员2336人。此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管理办法》,对燃气用户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禁止燃气用户自提瓶装燃气,实行实名制销售,用户不得与两家以上的供气单位签订供气合同,确保供气企业向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提供服务。
《管理办法》要求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配送服务管理制度,对服务、安全检查全过程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配送车辆进行了限制,不得使用非货运车辆、摩托车、人力三轮车、厢体封闭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配送瓶装燃气。配送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设置醒目的标志字样,在车身两侧印制二类危险货物的菱形标志、“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或“瓶装二甲醚配送车”字样、企业标志、企业送气热线电话和核载气瓶重量或者数量。符合条件的配送车辆应当由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统一编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未经备案登记的车辆,不得进行瓶装燃气配送服务。
《管理办法》规定配送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配送人员工作牌(证)应当包含企业名称、配送人员姓名、岗位名称、工号、照片等,配送人员不得配送非本供气企业气瓶。供气企业分派配送任务时,应当下达配送通知单。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联动巡查执法,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应制定实施细则,行业协会应发挥自律作用,共同推动瓶装燃气配送服务的规范化,为群众生活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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