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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实操建议无偿分享!《自然垄断行业反垄断合规报告》发布,燃气企业关心的都在里面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6-13  来源: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油气事业部  浏览次数:5142
 

 

自然垄断形成的多数原因是由于规模经济的出现,在现实中,供水、电力、供气、供热、电信等依赖一定的产业网络为市场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行业均为自然垄断行业。自然垄断行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政策环境和执法环境?需要重点关注哪些反垄断合规问题?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油气事业部陈新松、严微、包坤撰写了《自然垄断行业反垄断合规报告》,本专题结合自然垄断行业发生的执法、司法案例,以及团队多年深耕该领域的实务经验,帮助自然垄断企业建立对反垄断执法与诉讼情况的整体认知,助力企业构筑反垄断合规体系。

 

文末点击【阅读原文】获取完整报告~

专题架构


序言:自2008年颁布第一部《反垄断法》以来,我国不断完善反垄断立法、执法。202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强化反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确定为2021年的八项重点任务之一。在这一背景下,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挂牌,《反垄断法》完成修改并颁布正式立法文本,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已于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我国反垄断法发展的历程中,自然垄断行业因其提供基础性、公益性产品和服务,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且资本投入量大、市场支配地位明显等特点,为保障公共利益,自然垄断行业受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注。近年来,为提高自然垄断行业供给质量,严格监管自然垄断环节,我国提出了“稳步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改革”的发展战略,为加快实现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那么,自然垄断行业具体涉及哪些领域?具有什么特点?自然垄断行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政策环境和执法环境?需要重点关注哪些反垄断合规问题?

 

本报告是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油气事业部团队,在充分调研历年来自然垄断行业发生的执法、司法案例基础上,结合实务经验,紧扣自然垄断行业在垄断协议、滥用垄断地位行为、经营者集中申报等环节需要关注的合规问题,以期解构自然垄断行业面临的多重反垄断合规挑战,帮助自然垄断企业建立对自然垄断行业反垄断执法与诉讼情况的整体认知,了解可能引发垄断风险的敏感行为或行动以及相关应对措施,助力企业构筑反垄断合规体系。

 

一、 自然垄断行业概述

(一)自然垄断行业概念

(二)自然垄断行业典型类型

(三)自然垄断行业的经济特征与市场结构特点

 

二、自然垄断行业反垄断合规的法律政策环境

(一)概况

(二)国家层面:反垄断法律法规

(三)地方层面:反垄断合规指引/指南

 

三、自然垄断行业主要涉及的反垄断合规问题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二)垄断协议

(三)经营者集中申报

(四)行政垄断

 

四、自然垄断行业面临的执法态势

(一)反垄断执法机构

(二)自然垄断行业执法情况分析

(三)自然垄断行业典型处罚案例

 

五、自然垄断行业反垄断诉讼趋势

(一)反垄断诉讼立法动向

(二)反垄断诉讼情况分析

(三)典型案例

 

六、自然垄断企业的反垄断合规建议

(一)建立企业内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

(二)建立反垄断合规风险识别与防范机制

(三)加强企业内部反垄断合规培训

(四)增强第三方合规检查

(五)积极应对反垄断调查,减轻反垄断调查带来的影响

 部分节选 

限于篇幅,本段节选自 三、自然垄断行业主要涉及的反垄断合规问题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 定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凭借该地位,在相关市场内不正当地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 法律禁止情形

 

《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行为主要有:不公平高价销售;不公平低价购买;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强制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实行差别待遇等。

 

3. 典型情形:以水电气暖行业为例

 

(1)强制或变相强制申请办理水、电、气、暖入户的经营者或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入户设备和材料。如: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不了解安装技术等借口,对用户自行提供的合格设备和材料,不提供或拖延提供水、电、气、暖服务等;

 

(2)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如:以打包收取服务费、安装费等名义,强制用户接受本应由公用企业提供的计量表委托检定服务、指定施工单位的设计、安装工程等服务;

 

(3)强制或变相强制向用户收取最低用水(电、气、暖)费用、强行向用户收取“用水(电、气、暖)押金”“保证金”或者强行指定、收取“预付水(电、气、暖)费”的最低限额;

 

(4)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购买保险(如财产损失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或其他不必要的商品;

 

(5)水电气暖企业及其下属单位或被指定的经营者的滥收费用行为,例如对新建住宅楼住户强制收取入户费(电力管网建设费用),否则不予办理电卡、提供用电服务;向用户强制收取气瓶检测费、气瓶清洁费,否则不予供气等。

 

4. 法律后果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在前述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经营者因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作者介绍


陈新松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油气事业部负责人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从事油气领域法律工作近二十年;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会员,中国城市燃气协会《中国燃气安全》杂志副主编,上海节能协会理事,上海律师协会环境资源能源专委会委员,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理工大学法律硕士导师。

擅长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经营者集中申报、项目投融资并购、公司合规、争议解决等方面的法律服务,曾在特大型公用事业企业负责法律工作多年,对于公用事业、自然垄断行业有极为深刻的理解,也与相关部委、行业协会保持良好的沟通。在反垄断领域,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反垄断合规梳理、反垄断调查应对、经营者集中申报、反垄断咨询以及培训等法律服务。

 

邮箱:cxs@sunshinelaw.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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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微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油气事业部 资深律师


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学硕士;严微律师擅长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经营者集中申报、项目投融资并购、公司合规、争议解决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在反垄断领域,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反垄断合规、反垄断调查应对、经营者集中申报、反垄断咨询以及培训等法律服务。项目涉及天然气、水务、新能源、煤矿、设备制造等行业。

 

邮箱:yw@sunshinelaw.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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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坤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油气事业部 律师助理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法学硕士。专业领域为企业投融资、公司治理、反垄断合规、经营者集中申报、诉讼仲裁争议解决等。曾多次参与大型国有企业股权收购、企业反垄断合规审查、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项目等。

 

邮箱:baok@sunshinelaw.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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