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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4月1日起施行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14  来源:人民网  浏览次数:6744

4月1日起,《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条例》的施行,对推动河北燃气管理步入法制轨道、河北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针对河北冬季天然气用气量较大的实际,《条例》专门设立“供气保障”一章,从完善应急储备、督促协调签订供气协议、落实企业储气责任、保障燃气用户正常用气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针对规范瓶装燃气市场,《条例》明确,除不得从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外,瓶装燃气经营者还应当加强瓶装燃气安全管理,强化对送气人员、运输车辆管理,不得使用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充装燃气,不得用罐车等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对气瓶充装燃气。

为进一步加强燃气使用安全,《条例》要求,进一步强化入户安检,提高安检频次,城镇居民燃气用户由每两年至少一次调整为每年至少一次,农村居民燃气用户每年不少于两次,单位燃气用户每年不少于一次。明确要求增加技防措施,新建住宅和既有住宅管道燃气工程应分别安装、加装管道燃气自闭阀等具有自动切断功能的安全装置,明确燃气管道与燃气燃烧器具的连接管及燃气燃烧器具的使用要求。

针对河北农村气代煤用户骤增情况,《条例》中对农村燃气的管理内容成为一大亮点,从燃气发展规划、农村燃气工程建设、乡镇政府管理职责和农村“两员”(驻村安全员及村燃气安全协管员)制度等多方面予以规范,将农村燃气管理具体事项一并纳入法制化轨道,突出了河北特色。

《条例》还提到,强化燃气特许经营管理,明确管道燃气经营者收回特许经营权的四种情形和具体程序﹔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对燃气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和燃气质量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结果﹔建立燃气经营者信用档案,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发布、评价,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另外,《条例》规定,将原由省级负责的管道燃气、燃气汽车加气母站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市燃气经营许可审批部门,省级燃气经营许可核发部门仅负责审批高速公路服务区附属加气站经营许可。同时,为做好燃气经营许可权下放后的监管,要求设区市燃气经营许可核发部门按时将核发情况告知燃气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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