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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保护办法11月施行 造成管道损毁最高罚10万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1-17  浏览次数:1062
     记者从深圳市住建局获悉,2015年8月3日市政府六届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每年约10宗第三方破坏燃气管道事故发生

据市住建局介绍,2006年以来,深圳天然气发展迅速,至2015年7月底,深圳已建成燃气管道4454.8公里,其中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总长度达到442.3公里。然而,城市建设施工对燃气管道安全影响也越来越大,燃气管道被非法占压、圈占,甚至破坏的事件时有发生,2013年以前第三方破坏燃气管道事故年均发生35宗,2014年起市住房和建设局加大打击力度后,情况稍有好转,但每年还有约10宗第三方破坏燃气管道事故发生。

为了加强深圳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力度,《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在制定过程中不断总结和创新,借鉴其他行业监管模式,成立燃气管道安全管理机构,明确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和安全控制范围内的保护性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开挖前必须与管线权属单位签订安全保护协议并人工探明管线位置,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依法从严处罚。

违反相关规定最高处10万罚款

《办法》中明确了违反规定的各类行为的处罚标准,对于造成燃气管道损毁的行为,将《深圳市燃气条例》中2万元-10万元的处罚标准进行强化,对个人处2万元罚款,对单位一律处上限10万元罚款,加大了惩处力度。

市住房和建设局将加大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要求,依法坚决查处违反《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确保深圳燃气管道安全运行和燃气保障供应。 2014年10月至今因施工破坏燃气管道事故

施工单位需签订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协议

《办法》要求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或者控制范围内从事施工等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安全保护协议,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要求机器开挖前,施工单位应当人工开挖探明燃气管道的具体位置和情况。

成立燃气管道安全管理机构

成立“燃气管道安全管理机构”,由相关管道燃气企业派出执法人员,由燃气主管部门委托该机构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这一举措既解决了深圳管道燃气保护存在人员编制不足、监管难以形成合力的问题,又将燃气管道保护监管与各管道燃气企业的日常巡查制度有效结合,有利于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燃气管道的违法行为,保护燃气管道安全。

明确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

《办法》划定了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其中城市高压燃气管道、天然气长输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5米以内的区域为安全保护范围、5米以外50米以内的区域为安全控制范围,城市次高压燃气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2米以内的区域为安全保护范围、2米以外10米以内的区域为安全控制范围。《办法》还明确规定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钻探、机械挖掘、爆破、取土等作业,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禁止堆放重物及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禁止种植深根植物、行驶重型车辆。  来源: 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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