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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夏燃气管理条例》11月实施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0-21  浏览次数:1063
      用户室内燃气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免费安检 燃气计量器具由经营者负责建设、维护、更新
     9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修订案。这是该《条例》施行十年后的首次修订,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用户、经营企业、管理部门等在安全用气方面的权责。
     相关数据显示,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居民用气总户数为999220户,燃气使用量逐年上升,用气安全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在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中,安全用气、应急保障问题成为代表们审议的热点,因此在修订过程中,我们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用户、政府部门等的安全责任,其中重点划分了燃气器具使用、维护、更新的责任,并从多方面规范了用气安全问题。”自治区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朱赟介绍。
     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表决,《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通过。据悉,新《条例》规定,经营者要建立燃气用户档案,对用户的室内燃气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免费安全检查,及时通知用户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燃烧器具和连接管,并对用户进行安全指导。同时,针对燃气计量器具的责任划分争议问题,明确规定,燃气计量器具由经营者负责建设、维护、更新。修订后,新《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共有七章四十五条,从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经营与服务、用气管理、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明确了相关各方权责。
     新《条例》,这些规定与你有关
     燃气供应严重紧缺时应优先保障民生用气
     《条例》规定,燃气管理部门应会同发改等部门,依据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等,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燃气发展规划应覆盖乡村。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不得随意变更。新改建、扩建燃气设施项目,应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燃气设施工程项目应按规进行安评。项目竣工前,建设单位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燃气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情况进行监测、预测和预警。
     自治区燃气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资源中长期供应计划和年度燃气分配计划。发生燃气供应严重紧缺、中断等情况时,县级以上政府要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恢复供应。燃气供应应优先保障居民用气、集中供热用气以及医院、学校、公交车、出租车等民生用气。
     用户的室内燃气设施每年将接受至少一次免费安检
     在经营与服务方面,《条例》要求经营者除须具备相关资质等外,还要其建立并落实安全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事故紧急处置等常识,不得拒绝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报装、改装申请。
     同时,经营者要建立燃气用户档案,对用户的室内燃气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免费安全检查,及时通知用户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燃烧器具和连接管,并对用户进行安全指导。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或限定用户委托其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燃烧器具。
     管道燃气用量应以具有计量检测资质的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记录为准。用户对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检定。经检定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由用户承担检定费;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由经营者负责更换燃气计量装置,退还多收取的燃气费,承担检定费。
     供用气要签合同经营者和用户各担其责
     《条例》明确指出,经营者和用户应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要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盗用燃气、改变燃气用途、转供燃气;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实施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拒绝配合经营者对燃气设施进行抢修、维护更新、入户检修等。
     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拆除固定燃气设施的,应经经营者同意后,由专业技术人员操作。用户需安装、改装、拆除燃气燃烧器具的,应按合同约定,由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企业负责实施,并经经营者检验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
     用户的燃气设施或器具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者可暂停供气,消除隐患后应恢复供气。
     燃气计量器具由经营者建设、维护、更新
     针对燃气计量器具的责任划分争议不断的问题,此次《条例》明确,用户连接燃气燃烧器具之前的燃气设施,包括燃气引入管、立管、阀门(含公用阀门)、水平管、计量器具前支管、燃气计量器具等由燃气经营者负责建设、维护、更新。燃气燃烧器具和连接管,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管道燃气经营者与单位用户对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的维护、更新、管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建立燃气安全管理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燃气安全管理协调机制。燃气管理部门要对重要燃气设施所在地和重大燃气危险源进行重点监督,制定燃气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燃气经营、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县级以上安监、消防、质监、工商、交通、教育、新闻媒体等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监督。
     燃气经营者和单位燃气用户对燃气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经营者和单位用户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燃气安全工作负全责。
     新改扩建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相关情况,避免造成损坏。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燃气管网排查、燃气设施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燃气事故发生后,经营者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事故预案,消防、安监等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根据情况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经营者违规最高可罚十万元各方违规构成犯罪的将追刑责
     《条例》明确,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政府及燃气管理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对违法行为举报不查处的,或未按规定履职的,将依法对直接负责人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经营者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违规用罐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等行为,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单位或个人违规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燃气经营者未按规定检验、检修、更新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征得燃气管道经营者同意,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燃气设施,造成安全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对个人用户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来源:博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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