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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出台办法让燃气管理不“任性”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3-05  浏览次数:891

本报讯为了更好适应城镇燃气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燃气利用领域的不断扩展,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我市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最近,制定出台了《萍乡市燃气管理办法》,对燃气规划与建设、燃气经营、设施、使用、管理、处罚等做了具体界定。

《办法》规定,在城乡建设中,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优先发展管道天然气,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用地。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燃气工程施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对尚未安装燃气的高层民用建筑,具备市区管道供气条件的,应当采用市区管道供气,不具备市区管道供气条件的,应当采取小区管道供气。管道燃气按照发展规划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实行多家经营,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稳定、不间断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应当提前72小时在停止供气地段的居民楼道或者公共广告栏等公共场所张贴告示,或者通过当地的电视、报纸、手机短信、电台播发公告等方式通知用户;因供气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不得有短斤少两、掺假,或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等行为。用户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购置、安装的燃气计量装置的准确度有疑义的,可以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并共同向法定的计量检测机构申请校验或者直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在规定的产品保修期内,误差超过法定标准的,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校验费,返回多收的气费并免费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 《办法》同时还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和安全服务制度,履行对用户安全检查和安全服务的责任。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发现燃气事故征兆、隐患,应当及时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报告;管道经营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实施抢修,不得延误。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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