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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油气管道整治专项督查的通知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24  浏览次数:895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按照《湖南省“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湘政办明电〔2014〕105号)要求和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管线专项整治的一系列部署,省安委办定于10月下旬组织开展全省油气管道整治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

  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危险化学品管道。
  
  二、督查内容

  (一)政府层面

  1.是否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2013〕9号)、《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切实加强城镇地面开挖和地下施工管理保障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紧急通知》(湘安办明电﹝2014﹞26号)和《关于深刻吸取中石化“11.22”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危险物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安办明电〔2013〕45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入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危险物品输送管道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湘安﹝2013﹞14号)的要求部署、开展彻底的油气管道安全专项整治,是否成立了专项排查整治领导小组,有效强化政府领导责任。

  2.市、县两级政府落实相关部门油气安全监管职责情况,相关部门是否在职责范围内推进了油气管道隐患排查治理。

  3.是否建立本地区地下油气管道的基础数据库,包括管线走向、长度、深度、管径、压力、投用年限、隐患情况等管道数据,并做到台账清晰、及时更新。(《湖南省危险物品输送管道情况报表》填报情况)。

  4.打击破坏损害油气管道行为和违章占压情况,整治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和穿越公路等问题情况;是否存在城镇地面开挖和地下施工安全管理缺失情况。

  5.属地政府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情况,是否制定排除重大隐患的实施方案,是否明确排除时限要求。

  6.城镇地下施工安全管理部门是否对涉及影响油气管道的地下施工,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共同审定施工作业范围、施工方案、管道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7. 是否加强政企联动,开展了油气管道应急救援演练。

  8.省安委办交办的油气管道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二)企业层面

  1.是否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2013〕9号)7方面40条检查内容,全面开展了管道安全自查自纠工作并登记建档。

  2.是否及时将油气管线整治情况向属地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 特种设备和管道是否定期进行了检验;是否落实管道运行标志设置、日常巡护、定期检测与维护(特别是城区内的油气等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检测与监控、自动控制和联锁等安全设施和措施。

  4.管道企业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落实责任,加强管道的安全管理;在日常巡线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经审批进行施工作业是否予以制止,并向当地政府管道保护部门报告,对于经过批准的施工,是否进行了交底,并对管道作出明确的标识、施工时指派专人在现场全程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5.安全隐患整改是否落实,未完成整改的安全隐患是否落实了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否做到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6.对近期在油气管道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隐患、问题采取的办法,对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下一步确保管道安全运行的措施。

  三、督查分组和时间安排

  由省能源局、省住建厅、省安监局、省质监局牵头组织,相关领导带队,省公安厅、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府应急办等有关单位参加,组成4个督查组,分别对14个市州油气管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一)第一组组长单位:省能源局 

成员单位: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督查地区:长沙、益阳、株洲;

(二)第二组组长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成员单位:省安监局、省质监局

督查地区:衡阳、邵阳、郴州、永州

(三)第三组组长单位:省安监局

成员单位: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

督查地区:岳阳、常德、张家界、湘西自治州;

(四)第四组组长单位:省质监局

成员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府应急办

督查地区:湘潭、娄底、怀化。

督查时间从10月下旬开始,10月底前结束。具体时间由组长单位商成员单位安排。

四、有关要求

(一)请各市州政府和相关部门及企业对照安委〔2013〕9号、湘安办明电﹝2014﹞26号、湘安办明电〔2013〕45号、湘安﹝2013﹞14号等文件,在全面深入开展油气输送管道安全专项整治的同时,认真开展“回头看”,完善相关台账,并积极配合省安委办各督查组做好相关工作。

(二)各督查组要坚持“四不两直”,把明查和暗访结合起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等方式掌握真实情况。

(三)在检查中发现必须立即整改的安全隐患,应现场督办,要求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到位;对于需要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要现场落实整改责任人员。

(四)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向地方政府交办和反馈,提出工作要求,限期整改落实。需要省安委办督办的问题要及时梳理列出清单,督查结束后交由省安委办督办。

(五)请各督查组将市州检查工作情况和需要督办交办的问题、隐患汇总后于11月5日前报省安委办公室。联系人:王洋(0731-89751248,18684955855),邮箱:hnajwh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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