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国内资讯 » 正文

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按5%从价征收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12-15  作者:内蒙古新闻网  浏览次数:543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文件,从12月1日起,我区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5%。至此,资源税改革新政开始在包括我区在内的西部12个省区市实施。

  根据文件规定,资源税新政适用于在西部地区开采原油、天然气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油气的企业在12月1日后签订的新合同按5%的税率从价计征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12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继续缴纳矿区使用费。

 
 
[ 行业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一周资讯排行
图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