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南漳县城乡建设局依据国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对擅自长期非法从事燃气(石油液化气)经营活动、在人口密集区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屡教不改的责任人张某、李某分别送达了处以30万元、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于3月1日起施行,南漳县城乡建设局作为该县燃气主管部门,对全县燃气市场进行整顿,重点打击违法经营燃气的行为。在2个月的整顿过程中,该局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两份;督促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两本;悬挂安全警示牌36块;责令立即停止经营两家;送达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有效地消除了燃气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