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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供用气合同”中,常见的几个问题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5-24  来源:博燃网  浏览次数:977
 近期,对获取的诸多地区的“供用气合同”版本进行研究发现,许多燃气企业作为合同的提供者,对于《民法典》和对应的司法理论、司法解释掌握不足,或者信息滞后,因而普遍存在几个共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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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错误

 

国家法律、地方法规,都是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不断完善的,所以有“立、改、废”。在《民法典》已经公布了一年,实施已近半年的今天,依旧有众多燃气企业正在与燃气用户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合同。须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民法典》实施的同时,即行废止。如果合同根据的是一部已经被废止许久的法律,那么合同无效。

 

法律概念错误

 

多个地区的《居民用户供用气合同》约定:“用气方逾期缴纳气费,自逾期之日起,应按每日逾期未交纳气费的千分之三向供气方支付违约金,经供气方两次催告(两个缴费周期)后,用气方仍未缴纳气费,供气方可以中断供气”。根据《民法典》法义,“中断供电(燃气)”是供电(燃气)人因供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限气或者用电用气人违法用电用气等原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措施。而“中止供电(燃气)”,则是用电(燃气)人违约,经过供电(燃气)人按照程序催告仍不履行合同的,供电(燃气)人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操作的行为。

 

以法律条款充当合同条款

 

更普遍出现在“供用气合同”中的问题,是法律条款、国家标准(GB)条款列为合同条款。其实,法律有规定的,是“法定”。合同出现的,是“约定”。“法定”的条款和国家标准(GB)具有强制力,不需要合同主体予以“约定”承认,也不需要将法条照搬到合同之中。

 

引用错误

 

例如:“依据《燃气服务导则》(GB/2885-2012)”。此处编号错误,应为《燃气服务导则》(GB/28885-2012)。

 

条文不符

 

例如,某燃气企业建立的“供用气合同”中,“第二条 价格、计量和气费结算”中,却体现了“(一)价格……(二)计量……(三)抄表……(四)气费结算方式”。其中“(三)抄表……”在“条”中缺失;“气费结算”与“气费结算方式”概念不符。显得合同提供者不严谨、不专业。

 

术语错误

 

应当准确用语,注意甄别“交费”、“缴费”;“交纳”、“缴纳”;“权利”、“权力”;“日”、“自然日”、“日历日”、“工作日”等。

 

语法错误

 

“在抄表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供气方提供的收费网点或通过绑定供气方的微信公众号或通过支付宝和微信的“生活缴费”服务预存或交纳欠费”。这种“……或……或……和……或……”结构,令人读之费解。


 

“……并……并……”也属于同类问题。

 

条款不分;格式不规范

 

还有一些《供用气合同》的格式,被制作成产品说明书行文格式,条款不分。“供用气合同”适合使用条款格式,层次顺序应当以“条、款、项、目”为宜。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一旦在合同中出现歧义,往往对于提供“供用气合同”的燃气企业产生不利后果。尤其是那些已经有数十年、上百年燃气服务经营历史的老企业,更应当率先示范,将《供用气合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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