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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气不缴费行不行?答案在这呢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5-24  来源:博燃网  浏览次数:1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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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式燃气计量器具,是需要人工抄录、计费、收费的。因为用户遗忘、租赁、过户,以及恶意欠费等原因,许多城镇的燃气经营服务部门受欠费困扰,甚至有些用户欠费长达数年之久,屡经催缴仍无效。有些燃气经营者对这些用户采取中止供气处理,但是欠费依然无法收回。


以北方某市为例,现有居民用户单户欠缴燃气费数万元,还有的居民用户欠费长达21年之久;工商业户更是单户欠费高达数十万元,还有的欠费长达22年之久。


今年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二分编第六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用水、电、燃气、热力支付费用的义务、违约责任“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大多地区也出台了地方性燃气法规,以保护供用气双方的权益。


然而,实际情况是,许多地区的燃气企业因为法律资源支撑不足,放弃诉讼途径解决欠费纠纷,仅凭计费员以原始方式屡屡登门造访,这不仅造成了大量的人力、时力资源浪费,若拖欠日久更造成超过诉讼时效期限而不被法律保护。况且,即便有些案例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也会因债务人死亡、继承、承包期满、企业歇业、“前后户”等动态而遭遇更大的周折,或者在判决胜诉之后却遭遇执行不能的窘境。


因此,在发生燃气费债务纠纷,依法、依约按部就班催缴无效时,应当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前,及时提起诉讼,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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