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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不得向购房者收取供气设施配套费 市住建局发文将严查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9-29  来源:聊城楼市  浏览次数:640
     2018年9月21日,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收取事宜的通知》。文件中明确指出:将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建设单位不得另外向购房人收取。

 

    9月26日,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严格落实聊政办发[2018]25号文件的通知》,文件中明确指出,各县(市)住建局(房管局)要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组织本区域房地产开发企业学习贯彻执行文件精神,全面推行2015版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得要求购房者另行交纳燃气开口费。

 

   文件中强调,近期,市住建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县(市)住建局(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聊政办发[2018]25号文件情况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在合同外向购房人收取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的行为依法纠正,并联合有关部门惩戒,同时对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主管部分约谈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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