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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细则,涨幅从紧控制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06  来源:湖北网台  浏览次数:635
         备受关注的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即将迎来8年来首次调整。记者今天从湖北省物价局了解到,受6月份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影响,全省各地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将有一定程度上涨。

根据省物价局最新出台的调整细则,湖北将以保障居民基本用气需求为重点,从紧安排调价幅度。各地调价前必须按规定履行价格听证等相关程序,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未重新核定的地方一律不得调整销售价格。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理顺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政策,6月10号起,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机制、价格水平与非居民用气衔接,我省居民和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1.84元。

这是自2010年以来,湖北省首次对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进行调整。省物价局环境与资源价格管理处处长伍孝峰说,此次居民和非居民用气价格并轨,一方面是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更重要的是为了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因为长期以来居民用气的门站价格和非居(民用气)的门站价格是不同价的,是双轨运行的,这样不利于在冬季的时候调峰,也不利于我们采取‘压非保民’的措施,因为冬季气量不够嘛。另外一个呢,就是鼓励大家节约能源。”

据了解,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基准门站价格、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城市配气价格3个环节组成。此次上调的基准门站价格,是指天然气供应商与下游购买方在天然气所有权交接点的价格。由于全省各地天然气来源不同,各地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上调幅度也不一样,但都低于全国门站价格0.35元每立方米的最大涨幅。

伍孝峰透露,构成天然气销售价格另两个环节的价格,预计都会有一定幅度的下降:“(省内)短途管输价格我们省里基本都核定完了,再一块就是城市配气价格,要求各地重新核定。”

根据最新出台的调价细则,各地要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定价机制,通过开展成本监审,核减不合理供气中间环节成本,降低过高的输配价格,并全额传导到终端销售价格。在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未重新核定的地方,一律不得调整销售价格。

伍孝峰介绍,各地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最大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当地基准门站价格的上调幅度:“打个比方说,某个地方的门站价格没调之前是1.6元,现在调到1.84元了,最后销价调整的幅度不能超过0.24元,主要是避免调价幅度过大影响群众生活。”

此外,天然气省内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环节的增值税税率,5月1号起从11%下调到10%,降低税率的好处将全部让利于终端用户,并在调价方案中一并考虑。同时建议各地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气价制度,适当控制一档气价的调整幅度,最大程度地降低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涨幅。

为确保今冬明春天然气销售旺季市场价格平稳,2018年11月20号到2019年3月20号期间,湖北将不出台调价方案。伍孝峰介绍:“这个期间正好是我们省冬季用气的高峰期,气源供应比较紧张,上游气源往往门站价格都要上浮,必须要保证市场稳定,保障群众正常的生活。”

省物价局要求,各地调价方案出台后,必须按规定履行听证等程序。未履行规定程序的,一律不得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或者出台联动机制。这意味着,各地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最快的地方也将在两个月后落地。

伍孝峰表示,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前,燃气企业和各地要千方百计保证供应、稳定价格,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将从严查处,并实施联合惩戒措施:“不能擅自停气,不能出台新的限购措施,不能在这期间搭车涨价。”

另据了解,眼下全省天然气消费呈现近年来罕见的“淡季不淡”状态,当前全省日消费量超过1500万方,部分城市存在天然气供应缺口。省能源局副局长董宏彬说,下一步将采取多项措施,切实提高全省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一方面加大对外协调的力度,主要是争取中石油、中石化等上游供气企业的供气量。积极地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同时督促供需双方签订天然气供用气合同,加快推进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加强需求侧的管理,组织各地做好天然气保供的应急预案。”

民用天然气将迎来8年来的首次涨价,不过,按照涨幅从紧控制的要求,这一轮涨价并没那么可怕。据业内人士此前估算,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理顺后,即使等额传导到终端销售价格,对我省居民生活也不会造成太大影响。以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月每户生活用气20立方米左右测算,涨价后每个月增加的支出大约在6元以内。同时,为了保障城镇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各地还将制定具体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方案,并与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方案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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