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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管输定价“新规”征求意见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25  浏览次数:543
     为了探索建立新形势下管道运输价格机制,加强管道运输价格监管,提高价格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国家发改委官网8月16日发布《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以下统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8月16日至2016年9月5日。

天然气管道运输属于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随着近年来我国天然气管道快速发展并连接成网,现行管道运输价格管理方式已不能适应市场发展需要,迫切需要改革。为此,国家发改委及相关部门经过反复研究、多次听取地方、相关部门及部分企业意见,总结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实践经验,并在借鉴英、美、法等市场成熟国家通常做法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对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及定价成本监审做出明确规定。

调整后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包含5章26条内容,《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包含4章22条内容。与现行管道运输价格管理方式相比,《办法》主要在5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调整了价格监管对象,不再以单条管道为监管对象,对每条管道单独定价,而是以管道运输企业为监管对象,区分不同企业定价。具体规定为“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原则上以管道运输企业法人单位为管理对象。油气田周边管网可视同为独立法人单位,实行单独管理”。

明确了新的定价方法,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在核定准许成本基础上,通过监管管道运输企业的准许收益,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进而核定管道运输价格。新的定价方法既能有效解决管道联网后定价问题,也为第三方公开准入及天然气行业体制机制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细化了价格成本核定的具体标准,《办法》对构成和影响价格成本变化的主要指标,如准许收益率、负荷率、职工薪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均明确了具体核定标准;对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也做了明确规定。

调整了价格公布方式,由国家公布具体价格水平改为国家核定管道运价率(元/立方米·千公里),企业测算公布进气口到出气口的具体价格水平。

推行成本公开,要求管道企业主动公开成本信息,强化社会监督,约束企业投资造价和运行成本,避免投资浪费和不合理支出;定价部门公开成本监审结论,增强了价格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据悉,这次发改委向社会公开征求《办法》意见公告一经发布就引发了社会强烈反响,新华社等多家媒体转载并发表评论。更有分析人士表示,这将是我国天然气市场机制改革至关重要的一步,不仅为未来第三方公开准入提供了缴费标准,更响应了“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天然气市场机制改革方向。  来源:中国石油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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