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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修订燃气管理条例 使用超年限设备的可暂停供气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扬子晚报  浏览次数:1599

时隔14年,江苏重新修订《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记者从正在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获悉,此次修订对燃气使用者、经营者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据悉,14年来,江苏城镇燃气用户从800万户增长到1500万户,截至去年底,全省县(市、区)燃气普及率已达99.8%,用气普及率、天然气利用量均处在全国前列,对燃气行业服务和燃气安全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修订草案完善了燃气使用主体的安全责任,并鼓励居民对危害安全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对非居民用户,特别是餐饮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气协议、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等安全装置。 燃气管理实践中,一部分城镇燃气居民用户安全意识淡薄,出于节约考虑,仍在使用超出质监规定年限的燃气设施设备,针对这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管道燃气用户,修订草案规定,燃气经营者可以暂时停止供应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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