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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用于3类价格补贴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8-06  浏览次数:556
 昨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联合向各区(市)县发出了关于印发《成都市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各地遵照执行。

  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是指根据省政府相关规定和授权设立的我市车用压缩天然气(简称CNG)销售价格调整后,经测算所增加的收入。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专项用于相关价格补贴和供气成本异动而不具备价格传导条件时调控市场,稳定天然气销售价格。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专项资金征收主体及方式:我市城市燃气公司向CNG加工、销售企业供气产生的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由城市燃气公司在销售天然气时代征,按属地化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专账核算管理。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由代征单位每月上缴一次,时间为月末后的7个工作日内。在五城区及高新区征收的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纳入市本级财政专户管理;其余区(市)县征收的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

  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使用由同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报经同级政府审定同意后,专项用于以下3类价格补贴:因成品油、CNG价格调整而对增加支出的城市公交和农村客运的价格补贴;因城市燃气企业在政府主导下执行价格优惠等价格措施而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的价格补贴;因城市燃气企业承担社会公益性普遍义务而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的价格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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