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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民用水表燃气表首次强检费政策汇总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9-05  来源:园之律  浏览次数:36
 近期有企业咨询,国家禁止对民用水表首次强制检定收费,但这些表不检不能装,这成本该怎么处理。这个问题,可能正困扰着很多企业。

1 什么是强制检定
强制检定,是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以下两类对象在使用前进行的强制性计量检定: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
  • 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及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国家强检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涉及民用的计量器具:水表、电表、燃气表,属于“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在强制检定范畴内。

2 强制检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计量法》规定,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装置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强制检定。未进行检定的不得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第七条 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42号)

生活用水表、燃气表实施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020年,国家叫停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检收费。对自愿委托检定,实行“谁委托、谁付费”原则。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办函〔2020〕129号

二、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六)其他各类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这与《计量法》为确保公平贸易必须强检之间,产生了暂时的执行空窗。
对此,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了不同的实践探索

3 各地强制检定的实践情况

截至目前,全国已形成两种实践模式:

  • “二检合一”改革

    “二检合一”是指将计量器具在安装前需进行的政府强制检定与出厂检定进行合并。具体操作是,企业需先获得市场监管部门的授权,之后在水表、燃气表出厂前完成计量检定,安装时无需再进行首次强制检定。

    自2019年浙江省在全国率先启动省域范围内民用水表、燃气表强制检定“二检合一”改革试点以来,全国已有上海、安徽、河北等省份开始推行“二检合一”改革试点。

  • 执行国家统一停征政策

    除上述推行“二检合一”改革的地区外,其余地区均执行国家强检费用停征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企业内部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6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获得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可实行自主管理,免于强制检定。该试点期限至2027年。期满后,如果实践证明该政策可行的,将会对有关法律进行修改完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深入推进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改革,更好地总结试点经验,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将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期限延长三年至2027年10月22日。延长期满,国务院应当就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企业而言,在推行“二检合一”试点区域,还是优先选用参与“二检合一”试点的供应商,降低成本。

附:

推行“二检合一”地区的相关政策汇总

地区
文件名称
政策特点
浙江

2019年,浙江省在全国率先启动省域范围内民用水表、燃气表强制检定“二检合一”改革试点,通过计量授权方式,由企业将其出厂检定、首次法定机构强制检定合并实施,企业制造的计量器具产品出厂前经“二检合一”检定合格后,在安装前不再进行首次强制检定。

上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用水表、燃气表强制检定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沪市监计量〔2024〕128号
自2024年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民用水表、燃气表出厂检定与首次强制检定合并实施(以下简称“二检合一”)改革试点。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经市场监管部门授权的生产企业,对本企业制造的民用水表、燃气表在出厂前进行计量检定,检定合格后在安装前可不再进行首次强制检定。
安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26日发布关于印发《安徽省民用水表、燃气表出厂检定和首次检定合并实施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皖市监计[2024]1号

改革任务:出厂检定与首次强制检定合并实施(简称“二检合一”)。经省市场监管局授权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对该企业制造的民用水表、燃气表在出厂销售前,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合格后,在安装前可不再进行首次强制检定。

河北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民用水表燃气表出厂检定和首次检定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 冀市监发2024〕153号

授权生产企业对水表、燃气表实施出厂检定,合格后在安装使用前可不再进行首次强制检定。
重庆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2022年1月27日发布动态,授权试点企业(如重庆智慧水务)对水表、燃气表实施出厂检定,合格后免首次检定。

四川

《四川省民用水表、燃气表出厂检定和首次检定合并实施改革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2年11月1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开征求《四川省民用水表、燃气表出厂检定和首次检定合并实施改革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拟授权生产企业合并出厂检定与首次检定,检定合格后在安装前可不再进行使用前首次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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