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黑龙江市燃气市场秩序,全面排查治理燃气行业安全隐患,防范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集中开展燃气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市政府成立燃气专项整治小组,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以“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集中力量、深入排查、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打击燃气领域各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点整治“十类”行为:
1、早晚市场、学校周边、餐饮商服场所等场所及个人的违法违规用气行为;
2、瓶装燃气企业向非法经营者提供经营性燃气行为,对无证经营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
3、瓶装燃气企业充装非自有钢瓶、翻新钢瓶、超期未检钢瓶、检验不合格或已判废未去功能化的钢瓶,对自有产权钢瓶失察失管、无法溯源等行为;
4、瓶装燃气企业未对用户进行安全检查、未向用户出具供气凭证、未对瓶装燃气建立管理台账、未履行对委托的运输配送车辆和人员进行监管等行为;
5、燃气企业有关从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上岗行为;
6、非法储存、运输、销售、倒罐、充装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行为;
7、充装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缺斤少两、以次充好等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
8、管道安全隐患治理不彻底、管道燃气企业入户安全检查存在漏洞行为;
9、汽车加气站、储配站(气化站)、加气设施的检查及各种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行为;
10、其他涉及燃气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三、燃气生产、运输、经营、储存、使用单位要切实担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强化人员安全操作意识,迅速开展自检、自查、自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燃气用户应对自家燃气阀门、输气软管、燃烧器具进行检查、维护、更新,发现故障及时联系供气企业。
五、各县区、各主管单位要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己任,认真履职,排除各类干扰,严格执法,自觉接受监督。对工作中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及个人,一经发现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严厉追责。
六、望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此次燃气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当中,及时举报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营造人人关注、人人参与、人人监督安全生产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