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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倍罚款!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川渝分公司被点名,十多年违法收款587万元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6-10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浏览次数:771

6月4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违法收取5870303.7元供气手续费

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川渝分公司

被罚587万元

1

十多年违法收款五百多万元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价〔2003〕234号)对天然气价格的定价权限和适用范围明确为:重庆市内市场用气销售价格为政府定价,其中天然气销价为城市门站到最终用户销售价格,不包含供气手续费。

2006年2月,《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渝价〔2006〕74号),调整了加气站原料气价格,未再规定石油部门可以向加气站收取供气手续费,文件执行时间为2006年2月20日。2018年9月29日,重庆市物价局函复我局,明确渝价〔2006〕74号文已取消石油部门向加气站收取的供气手续费。

2006年2月20日起,重庆市天然气供气手续费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南油气田”)收取。2015年3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西南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分公司”,2019年1月23日更名为现名称)成立后,重庆市天然气供气手续费由西南分公司收取。

经查,根据西南油气田和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此项业务的权利义务均由当事人继受;2006年2月20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依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渝价〔2002〕174号)规定的每立方0.01元标准,共收取供气手续费5870303.7元(以西南油气田名义收取4305549.07元;以当事人名义收取1564754.63元)。

2

违法收取费用已全额退款,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川渝分公司被1倍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当事人在重庆市物价局已经取消天然气供气手续费的情况下,继续向重庆市加气站收取该项费用,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共计5870303.7元为违法所得。

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日起,停止收取天然气供气手续费,并主动与下游单位联系退款,至2019年4月1日,多收取的天然气供气手续费5870303.7元已全部退还。上述情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全额退款情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处全部违法所得1倍罚款,共计587030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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