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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行业改革之服务市场之问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4-25  来源:博燃网  浏览次数:839



 

燃气行业改革

 
 

  自2002年燃气行业改革以来,其根本路径是利用排他性的特许经营权来换取建设发展资金,同时取消对燃气发展的补贴,以提高用户支付费用来填补建设发展资金,另外一部分转为税收和利润;当然,价格上的交叉补贴仍普遍存在,并成为行业诟病。

  关于燃气行业改革的讨论和探索,一直以来集中在上游资源获取资格、上中游管网合分以及价格高低三大问题,虽然近几年来推进有所加快,但事实上用户没有获得实际好处,大多数的支出还增加了(也应考虑合理的通胀),这里要排除因行政推动煤改气获得补贴的部分用户。在油气价格低迷和经济下行压力之下,为了降低燃料成本,工业企业、商业机构等对“LNG点供”是趋之若鹜,毕竟获取利润是经济运行之基。“LNG点供”逞燎原之势,也为气化神州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沸腾之下是泥沙俱下,有的地方政府明文支持和鼓励,有的地方政府强制取缔。

  在用户领域,则始终被燃气公司牢牢把握,并拓展出售燃烧器具、燃气保险、厨卫产品、电商等各种“增值服务”;而大多数地方还在收取居民用户接驳费(或初装费或安装费),而工商用户燃气管道设施的设计和施工仍然在燃气公司的掌控之下,指定的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专控的燃气管道和设备,导致工商用户燃气管道设施的造价部分虚高。一旦通气之后,针对燃气管道设施的检查、维护和维修等服务工作只能由燃气公司提供,毕竟燃气的易燃易爆特性是天然的。一旦发生事故,处理起来也会少很多折腾。

燃气服务市场之问?
 


 

  一问:尴尬的身份,垄断的标签


  燃气公司是具有特许经营权的垄断企业,不可避免的造成一个惯性印象:其偏向和善于利用垄断地位谋取更多利益。广大用户的观点就是,燃气公司总是强势的。《工商总局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的公告》(工商竞争字[2016]54号)可谓顺应民意。

部分燃气反垄断执行案例

序号

处罚

日期

调查机构

被调查企业

违法行为描述

处罚决定

1

2016.07.12

湖北省物价局

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仙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大冶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江夏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石首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自2013年以来,这5家从事管道天然气供应及相关服务的天然气公司,凭借在相关区域内管道天然气供应及相关服务的特许经营权,通过与非居民用户签订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合同的形式,取得了在相关区域内非居民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并且滥用该市场支配地位,在非居民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经营成本、市场价格没有显著变化的情况下,剥夺了交易相对人自行选择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自行购买建设安装材料的权利,以不公平的高价收取非居民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费用。

共计罚款295.5万元

2

2016.

3.21

山东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青岛新奥新城燃气有限公司

当事人利用其在相关地域内管道燃气供应服务领域的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强行要求工商业户缴纳“预付气费款”的行为,损害了工商业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规则,妨碍了经济运行效率的提高,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四)项“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的规定,构成了无正当理由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52,308.49元;3.对当事人处以2013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3%的罚款6,818,533.79元。

3

2015.

4.13

海南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南通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作为管道燃气经营的公用企业,利用废止规定,限定消费者购买使用的燃气器具必须具有“检验标志”才给予安装及开通管道燃气,其行为构成《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限制竞争行为。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12万元

4

2014.

8.5

湖北鄂州市工商局

湖北鄂州市绿燃天然气有限公司

当事人作为鄂州花湖开发区范围内唯一从事天然气经营的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约定由其委托当事人施工建设相关工程并支付工程费,该条款实质为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2015年8月12日,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项“对限制竞争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保留第2项没收违法所得决定。

1.对限制竞争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2.没收滥收费用违法所得1592999.7元

5

2014.

7.17

四川达州市工商局

四川达县天然气有限公司

当事人从2011年8月5日开始以签订协议的方式指定中建达州燃气项目部对其辖区内天然气用户进行室内天然气管道改装的设计及施工。限制了广大天然气用户自主选择其他具备合法安装资质的企业设计及施工的权利,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6

2014.

4.18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利用其在重庆主城七个区域范围内城市天然气供应服务市场中的支配地位,  在向天然气非民用气用户提供销售天然气服务过程中,通过格式合同要求用户接受实际结算用气量按用户实际用气量乘以修正系数后的数据结算方案,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1.停止违法行为;2.处2010年度销售收入1%的罚款1793588.55元

7

2011.

4.1

江西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泰和县华维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当事人为控制泰和县散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与共六名本案当事人达成协议,排除、限制正当竞争,造成泰和县液化石油气市场独家经营的状况,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05537元;2.处罚款130230元

8

不详

山东济南市工商局

山东炬通程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

当事人以“保障安全用气”和“降低经营风险,与用户风险共担”为借口,要求新开户天然气用户必须购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综合保险”,否则拒绝为用户提供天然气销售服务,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9

不详

四川泸州市合江县工商局

某燃气公司

当事人未与用户签订天然气安装及燃气灶具购买协议,要求必须购买其提供的燃气灶具,并一次性将入户费、灶具款交清。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  

1.责令立即改正;2.罚款,数额不详。

10

不详

四川雅安市工商局

雅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当事人以“不换表不卖气”为要求,在普通气表更换新IC卡气表的过程中,强制向3865户用户收取每户320元的智能表费,涉案金额达123.68万元。

不详

  上述燃气反垄断执行案例只是冰山一角,燃气公司提供的服务成色如何,从中可窥十之八九。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既然法律法规对垄断行为有诸多限制,那就说明其市场需求是有的,燃气服务市场大有可为。

  据了解,几大燃气公司都在将和服务相关的业务剥离,成立独立的运营公司,以规避反垄断的刀锋,冠之以市场化的帽子。


 

   二问:没有选择的余地


 

  当各路专家把目光和口水聚集到上中游的时候,笔者则在探索燃气服务市场,为什么产权是用户的燃气管道设施一旦通气之后,维护、维修和改造等服务只能由燃气公司来提供,而且设备材料价格都是燃气公司说了算。

  法理上,当用户需要对所属产权的燃气管道设施进行维护、维修或改造时,只需要通知燃气公司停气,之后的事情可以委托燃气公司,也可以委托其它具有资质的单位来实施,完成后提供相应的资料、证明文件,符合要求即可要求燃气公司予以通气。

  如果不是燃气公司提供的维护、维修和改造等服务,燃气公司一般都会拒绝通气点火,为了减少这种潜在的风险和折腾,用户都会“选择”委托燃气公司来实施。

  理论上讲,具有专业资质的公司委派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就能提供和上述相同的服务。君不见,各地燃气公司或多或少存在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或业务外包的模式,以降低用工成本。这是不是一种变相委托呢?笔者不禁要发问:为什么不能由用户来委托呢?

  减少中间环节,有利于降低社会,也更有助于理清责任。


 

  三问:敏感部位为什么又不管呢?


  既然说燃烧器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燃气公司是专业公司,拥有更强的专业技术能力,但是又为什么允许用户购买从旋塞阀到燃烧器具之间的连接软管?

  燃烧器具市场也是完全放开的,有部分地方以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搞起了管道燃气燃烧器具适配性合格产品目录,这是存在瑕疵的,为什么没有把液化石油气等燃烧器具纳入进来?为什么市场上还在大量流通已经明令淘汰的、质量不合格的燃烧器具?

  根据行业数据,居民用户的燃气事故十之八九是连接软管和燃烧器具问题。既然燃气公司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为什么不能把连接软管和旋塞阀之前的燃气管道设施等同起来?广大用户根本不是不具备这个专业能力么?

  各行政监管部门,你们怎么看呢?


 

  四问:越来越多的燃气服务需求如何满足


  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公众生活方式的多元化,燃气服务需求也越来越多样化。

  燃气安全是城市公共安全的重要构成,各地方政府基层部门具有相应监管职责,但是基层人员编制有限、专业能力缺失或不足,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的燃气服务公司来协助基层开展安全检查和督促整改等工作。

  收入水平提高之后,部分人群也会更注重生活安全,他们对燃气服务也会提出保姆式的服务,如需要专业人士联系燃气公司、燃烧器具厂家或销售商,并监督或验收他们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如,2017年6月22日,杭州市上城区蓝色钱江2幢1单元1802室发生火灾后,就暴露出物业管理单位对消防管理存在不足。

  随着“房住不炒”的推进,越来越多的租赁用房,他们需要聘请专门的燃气服务公司来提供全天候服务,以此作为租赁产品的一部分,优质的安全保障能够提高租赁回报。

  实践中,很多政府都在购买各种社会服务,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则购买很多安全中介服务,开展各种检查,在笔者看来,非常有必要把燃气安全纳入其中。


 

燃气服务市场改革之探讨


 

  

  在燃气行业改进推进的过程中,我们应该酌情分出一部分经来关注燃气服务市场改革,燃气特许经营模式是否应该调整或优化?

  燃气公司现有的组织架构和作业模式是否与时俱进?

  独立于燃气公司之外的燃气服务公司该如何存在?

  如何发挥燃气服务公司的作用?

  政府部门如何对燃气服务公司进行引导和监管?

  大数据系统已经为我们构建了系统的记录和追溯平台,各种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工作也在推进之中,我们该如何利用这些数据和平台来推动燃气服务市场改革?


 

  笔者希望有更多的同行来关注和讨论燃气服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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