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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3月起施行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1-08  来源:聊城晚报  浏览次数:664

       2017年12月12日,聊城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7年12月28日上午,在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聊城市法制办副主任张建华在解读《办法》立法必要性时表示,近几年来,聊城市的燃气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全市累计铺设天然气管道5194.18公里,累计发展管道天然气用户48.35万余户,全市管道天然气年用气量约为4.5亿立方米,主城区管道天然气的普及率达到了97.7%。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燃气安全隐患增多,燃气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
       张建华说,《办法》明确,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燃气管理内设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引进燃气专业管理人才,提高管理服务能力。同时,《办法》明确了燃气输送管网向农村延伸制度,为聊城市正在推进实施的“气化聊城”工程和管道天然气“镇镇通”建设提供制度支持。
       此外,《办法》明确了燃气设施保护相关制度。《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工程建设不得影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协商共同制订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燃气设施。第三十三条规定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燃气设施,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张建华说,为防止和避免燃气泄漏事故的发生,《办法》第九条明确了新建燃气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规定,同时设计、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和隐患处理措施进行了规定。对有安全隐患燃气用户拒不整改的,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暂停对燃气用户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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