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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用天然气下月涨价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8-29  来源:滨州日报  浏览次数:727

本报讯(记者孟令华报道)8月28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自9月1日零时抄见气量起,我市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销售价格。

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配气价格此次仍不作调整。

工业、商业和公福天然气销售价格由3.06元/立方米(含税,含0.06元价格调节基金)调整为3.46元/立方米(含税,含0.06元价格调节基金);工业、商业、公福天然气转供批发价格由2.61元/立方米(含税,含0.06元价格调节基金)调整为3.01元/立方米(含税,含0.06元价格调节基金)。

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4.33元/立方米(含税,含0.40元价格调节基金)调整为4.73元/立方米(含税,含0.35元价格调节基金);车用天然气转供批发价格由3.29元/立方米(含税,含0.40元价格调节基金)调整为3.64元/立方米(含税,含0.35元价格调节基金);加气母站橇车批发价格由3.59元/立方米(含税,含0.40元价格调节基金)调整为3.94元/立方米(含税,含0.35元价格调节基金)。

通过交通主管部门注册备案的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城市公交车辆和农村交通客运车辆,继续享受免征价格调节基金的优惠政策,由3.93元/立方米(含税)调整为4.33元/立方米(含税)。同时,取消车用天然气每立方米0.051元的价格调节基金补贴。

另外,各县(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设立公益性车辆专供加气站,实行“定点定机”加气管理运营模式,确保价格调节基金定额抵扣补偿制度的顺利实施。

价格调节基金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管道运输天然气批发经营企业使用财政非税收发票予以征收,实行“专户专存,专款专用”,不得作为天然气经营企业收入。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征、缓征和免征价格调节基金,一经发现将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依法给予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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