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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管道燃气爆炸致3人受伤 燃气公司判赔51万元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8-01  来源:天圆网  浏览次数:926
       网讯 近日,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因一起燃气爆炸事故造成损失,法院判决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付原告江西省某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失51万余元;被告南昌某燃气公司赔偿原告2000元;被告江西某建筑公司赔偿原告5万余元。

燃气抢修人员失职 未关闭阀门

2012年12月30日下午,原告某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在办公室外走廊闻到煤气味,于是通知楼下某建筑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王某去巡查一下。王某闻到煤气味后,拨打了96166燃气抢修电话。15时40分许,燃气公司管线分公司巡线员李某、叶某先后到工地查看,发现燃气泄漏情况后即与工地方协商疏散人员、设置警戒线、严控明火等安全措施。王某向叶某提出关闭燃气管道阀门,但抢修人员没有采取关停措施。

16时左右,抢修人员张某等赶到现场,王某再次提出关闭阀门,但抢修人员仍没有采取关停措施。同时,燃气巡视员、抢修人员提出,要求施工方配合抢修人员及时清理堆积在燃气管道上的余土,便于开挖抢修。抢修人员张某等人布置好警戒工作,等施工方将工地人员疏散后,17时许离开。后巡线员叶某也离开,留下巡线员李某在现场看守。18时许,抢修人员张某二人再次返回工地现场交代工地负责人,要21时才能开始抢修,并要求尽快清除堆积在管道上方的余土以便于开挖,在交代完后便离开了。

燃气爆炸 3人受伤损失56万余元

当日18时30分许,工地燃气泄漏点附近发生燃烧,紧接着发生了爆炸,事故造成3人受伤,工地一栋二层活动工房及工地施工用电配电柜被烧毁,附近居民楼玻璃窗被震碎。安监局在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认定:燃气公司对事态发展后果预见性不足,没有切断气源组织抢险,拖延抢修时间,在该起事故中应负直接责任;某建筑公司对地下管网情况了解不够,致使载重车辆在管线上反复碾压,又在中压管通过的地面上堆积大量余土,导致液化气中压管断裂,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在该起事故中应负间接责任。

其后,因双方未就财产损失的赔偿达成一致,原告诉至法院,经鉴定,原告某公司在燃气爆炸事故中的直接财产损失为56万余元,原告为此花费了鉴定费1万元。另查明,被告燃气公司在被告某保险江西分公司投保了2000万元的公众责任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2000元,人身伤亡无免赔。

法院判燃气公司承担90%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在燃气爆炸事故中,被告燃气公司在发生燃气泄漏后,采取措施不及时,拖延抢修时间,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应负事故直接责任;被告某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以致管道压裂,负有事故的间接责任。法院认为被告燃气公司承担90%的责任,被告某建筑公司承担10%的责任较为合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张良 张涛 记者 汪清林 实习生 陈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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