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鲁志彬
市民购买二手房时,一般都查一下房主欠不欠水电费、物业费、取暖费,往往忽略燃气费。近日,购买二手房的王女士,由于买房前没查燃气费,而引来了328.5元“燃气欠款”纠纷。
突遭停气
3月6日,家住萨尔图区的王女士向本报反映,去年8月份,他在万宝二区买了一套二手房,买房时,由于燃气能正常使用,他就没到燃气公司查费,入住后,他家燃气费一直都交着,但最近家里突然莫名停气了。
王女士说,3月4日,他爱人做饭时突然发现,燃气灶打不着火了,他以为电池没电了,就换了电池,但还是不好使,连续换了3次电池,都不好使。他怀疑燃气灶出现了问题,于是,把亲戚家的燃气灶拿到自己家去试用,结果仍然打不着火。
3月5日,王女士给燃气公司打电话反映了这个情况,工作人员听后分析说,既然不是电池和炉具的问题,可能是欠费了或者是燃气表坏了。
随后,维修人员到他家检查后认为,燃气表坏了,于是给他家重新换了一个燃气表,但奇怪的是,换完燃气表后仍然不好使。
欠费328.5元
随后,王女士来到大庆燃气公司龙凤分公司,工作人员说,王女士家的燃气欠费了,欠费金额为328.5元。
“今年1月29日,我刚交了100元的燃气费,按两口之家计算,这100元的燃气费至少够用3个月了,不可能欠费的。”王女士说,如果他欠这么多燃气费,燃气公司早就给
他家停气了,为什么到现在才停呢?工作人员解释说,是因为他家燃气表坏了,并且已经坏很久了。
随后,工作人员打出了2008年3月-2014年1月29日期间的交费记录。
经王女士查看,发现2012年2月3日交费100元,2012年12月12日交费200元,2013年1月份-8月份时买房前,没有交费记录,其他时间都有正常交费。由此可判断问题应该出在2012年2月-12月、2013年1月份-8月份期间,但这段时间,他还没有买这套房子,问题应该出在原房主身上。
三家承担
于是,王女士联系了原房主张女士。
张女士说,2012年2月份-2013年8月份期间,她把房子出租出去了,这个事得问出租户。
3月6日,王女士和张女士拿着交费记录,找到原租户张先生,但张先生否认自己没有交足燃气费一说。
随后,王女士、张女士和张先生一起来到大庆燃气公司龙凤分公司,重新打印了一份交费记录(与王女士之前打印的内容一致)。
工作人员解释说,因为他家燃气表坏了,并且已经坏很久了,才导致停气的,但王女士和张先生表示,为什么2013年2月-12月期间欠费却没有停气,而在2014年1月份交了燃气费反而停气了呢?工作人员回答不上来。于是,张先生拒绝补全拖欠费用。
经协商,328.5元“燃气欠款”由三方共同承担。王女士交128.5元,原租房户张先生交100元,原房主张女士交100元。
本报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二手房时,燃气费最好也查一下,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