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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安全:燃气行业的发展主线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3-03  作者:中国建设报  浏览次数:717

今天,《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标志着燃气行业的管理规范从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不久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举办了条例第一期宣贯培训班,来自国务院法制办、部有关司局和中国城市燃气协会的领导、专家,就条例进行了全方位解读。专家认为,条例的出台将有利于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

供应稳定先看统筹规划

“保障各地长期稳定供气、满足城镇燃气需求是条例出台的主要目的。这也是国务院领导对近阶段燃气工作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宣贯培训班上,国务院法制办农林城建司司长王振江说,“这不仅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经济问题,更关系到社会稳定的政治大局。”

据记者了解,随着我国进入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城市燃气消费尤其是居民消费呈膨胀态势发展。加之燃气属高热能、低污染的清洁能源,在节能减排的大势之下,预期未来天然气在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例将继续提高。

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预计,2011年全年天然气产量将增长16%。消费量有望比上年增长约20%。相比之下,我国燃气资源相对较少,分布不均,气源主要来自西气东输。另据专家表示,在全国区域间、同一区域内,燃气管网发展缺乏长期规划,气源、管道铺设缺乏区域统筹的问题比较严重,进而造成有些地区燃气设施重复建设、设施不配套、资源浪费,加大了城市安全隐患。

此外,我国燃气冬季需求远大于夏季的特点较突出。在上游供气量相对平均的情况下,近些年部分地区遭遇了冬季“气短”的考验。河北某市燃气公司负责人对记者说:“近年各地出现居民用户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福利用户,在冬季改用燃气壁炉、燃气锅炉采暖,加大了冬季燃气需求。同时为了保障北京等大城市供气稳定,使得西气东输等下游沿线城市的气源就难以保证,对这些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和工商业生产造成一定影响和不便。”

对此,专家表示,条例将通过加强全行业燃气规划统筹、调峰应急保障能力两方面,实现从战略层面保障燃气供应。针对发展规划方面,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各自应会同同级相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城乡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和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针对应急保障方面,条例从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方面,加强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条例明确规定,各地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这项工作是做好应急保障的前提。

在实施方面,记者了解到,下一阶段各地方燃气管理部门将结合本地区燃气用量和城市发展制订各地区燃气发展规划。而燃气应急储备能力建设方面,重点落在了各地方结合自身城市和地区特点,通过政府企业共同努力,寻找到适合自身的应急储备方案,建立应急储备制度。对于某些居民用户和公共福利用户比例大的地区,可能需要政府与企业协同解决储气设施建设、运营中的诸多现实问题。这将是未来行业发展中需要各方深入思考和逐步实践探索的重要方面。

公共安全还需明晰责权

保障公共安全,是条例出台的又一重要目的。相比城市间上游企业的气源输送管道,城镇内的燃气管网密如毛细血管,保障管道自城市门站至用户终端的安全任务艰巨而繁重。

记者从一些燃气企业了解到,第三方对燃气管网的破坏是造成燃气管网安全事故的原因之一,也是燃气企业现在比较头疼的一大问题,偷用燃气、偷盗阀门井盖、擅改公共阀门及第三方因建设施工损坏燃气管道等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加大了燃气企业的成本,更加大了城市公共安全隐患。此前,燃气企业因没有执法权无法惩处第三方破坏行为,使该类情况缺乏有效约束,维护燃气管网安全难上加难。此外,在用户使用过程中,由于装修中改装、拆装燃气器具,或由于缺乏安全意识导致的燃气事故也时有发生,威胁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针对这些情况,条例明确了政府、企业、用户及社会公众各方责权:燃气主管部门的管理处罚责权;对第三方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规定其应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燃气用户、公众有知情报案的维护公共安全的责任。

规范经营期待条例落到实处

宣贯培训期间,有企业代表向记者表示,明确企业安全责任是维护城镇燃气安全保障的基础。但同时,要做到安全稳定的供气,还要求政府为企业提供一个良性的市场生存环境。

据记者了解,某些地区的燃气行业客观存在经营者无序竞争、服务不规范的情况,个人经营灌装燃气、运输燃气车辆不规范,燃气运输司机、技工、检查等人员无证上岗等情况屡见不鲜。长此以往,不仅是对不规范经营者行为的放纵,更是对规范经营者的不公平对待,甚至会阻碍整个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针对这种情况,条例对燃气经营者的经营服务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设立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的条款,被业内誉为上述问题的“解药”之一。条例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燃气经营条件并获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同时也规定其所承担的服务义务、责任以及禁止性行为。

采访中,数家燃气企业代表均向记者表示,他们赞同欢迎国家对此方面作出规定。一方面,条例对企业提出了规范性的标准,未达到标准的企业可通过自身努力提高或转手出售给其他燃气企业获得提升;另一方面,对有资金实力、看好燃气行业的投资者或准备进入者,给出了准入门槛,即需要具有对燃气企业的运营管理能力,保障气源稳定供应的能力、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流程技工和管理人员等规范性专业水平。业内普遍认为,条例规范了燃气行业的行为和发展秩序,对提升整个行业水平起到推动作用,希望各地政府有关部门能够尽快出台实施细则,将条例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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