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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2-01  来源:深圳新闻网  浏览次数:9822

为了加强我市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和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1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系统全面梳理了《深圳市燃气条例》的内容,结合管理实际,吸纳保留了其中科学可行的部分内容,修改完善了其中不适应管理实际的部分内容,强化了燃气安全管理,保障居民用气安全。

大力推进“瓶改管”工作,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市委市政府近年来大力推进“瓶改管”工作,切实提高管道天然气的覆盖率和用户使用率。为了总结固化“瓶改管”攻坚措施中成熟的经验做法,全力推广利用管道天然气,《条例》作了如下规定:一是要求“应改尽改、能改全改”。对未配套建设燃气管道及设施且符合改造条件的已建成住宅区和城中村,由市区政府分阶段组织实施管道燃气改造,管道燃气企业、房屋所有权人、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提高管道天然气的覆盖率。二是推进“清瓶”工作。市政燃气管道已覆盖且已开通管道燃气的区域,应当停止瓶组或者瓶装供气,提高管道天然气用户使用率。

发展智慧燃气,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为加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本质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用气安全,《条例》作了如下规定:一是要求新建住宅及其他使用燃料的建设项目,所配套建设燃气管道及设施设备应当安装自闭阀等自动切断装置。二是明确新建住宅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料的建设项目,应当在燃气使用终端安装智能燃气计量表等智能化设施。三是明确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鼓励使用智能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四是用户应当按照安全用气要求,使用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以及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燃具连接软管。五是鼓励既有建筑管道燃气用户安装、使用上述智能化设施设备。

完善入户安检制度,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当前入户安全检查主要存在入户难、签字难、隐患整改难等问题,在行政法规和省条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条例》进一步优化完善了入户安全检查制度,督促安全隐患整改,形成闭环管理。一是明确燃气企业应当对用户自用燃气管道及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因用户原因连续三年未能实施安全检查的,燃气企业可以暂停供气,并在罚则七十三条明确规定,燃气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检查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是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用户拒不整改的,燃气企业应当采取停气或者限制购气等措施,同时报告区燃气主管部门,形成闭环管理,并在罚则七十四条明确规定,用户未按照规定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由区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明确房屋出租人、承租人责任,保障燃气安全

《条例》明确了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燃气安全责任,要求房屋出租人要确保出租房屋配套的燃气管道及设施、燃气器具处于适租状态,并将主管部门或者燃气企业制定的用户安全用气指引和安全用气手册内容告知承租人,同时出租人在发现承租人有违反燃气安全规定的行为时,应督促承租人整改,并及时报告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承租人则应当承担燃气使用安全责任,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条例》还要求在承租人入住和搬离房屋时,出租人、承租人双方要对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情况进行确认。

明确燃气服务相关要求,保障民生

为了保障民生,《条例》明确规定燃气服务的相关要求。一是用户有权向燃气企业查询与燃气相关的服务、收费等信息,燃气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和答复。二是用户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日常维护由管道燃气企业负责,其相关费用由管道燃气企业承担;用户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用户自用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更新和改造由用户负责,其相关费用由用户承担。三是管道燃气实行单一制气价。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管道燃气企业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进行监管。居民用户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非居民用户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四是推行燃气企业公众责任保险制度。鼓励燃气企业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发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购买公众责任保险,鼓励用户购买燃气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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