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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布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9-26  来源:中山市发改委  浏览次数:849

一、起草背景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天然气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119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8〕2490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规定,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以及“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定价机制,理顺管道天然气价格,制定独立的天然气配气价格,由于我市原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与省的规定不相适应,因此,需按照省的有关要求,制定我市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调整销售价格。
  二、主要依据
  1、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粤府办〔2018〕11号)
  2.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18〕10号)
  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粤发改规〔2018〕15号)
  三、主要内容
  (一)核定独立的非居民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非居民配气价格基准价拟为0.6983元/立方米(含税)。
  (二)理顺非居民销售价格
  销售价格由气源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
  非居民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实行基准价管理,供需双方可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各经营者综合购销差价不得超过1元/立方米。
  (三)完善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气源价格和配气价格联动动态调整,其中配气价格原则上每3年对燃气经营企业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等进行校核调整;气源价格原则上每半年核定一次,以管道燃气终端经营企业加权平均气源价格为基准。
  联动方法:
  计算期非居民销售价格基准价=基期销售价格基准价+联动调整金额
  联动调整金额=(计算期气源价格-基期气源价格)+(计算期配气价格基准价-基期配气价格基准价)
  基期非居民管道天然拿气销售价格基准价3.4553元/立方米(含税),当计算期气源加配气价格基准价上升或下降达到0.1元/立方米(含税)时,启动联动机制,并按“同向联动”原则调整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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