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燃气安全 » 正文

十堰市呈达燃气:5只15千克液化气瓶违规存放在人行道停车位被罚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4-14  浏览次数:39
 行政相对人名称 十堰市呈达燃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302MADGG80B4D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十茅综执罚决〔2026〕6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违法事实 现已查明,该单位送气工常涛在2026年3月4日违规将5只15千克液化石油气瓶(实瓶)违规存放在杨家沟1号常记老面馍旁靠近上海路一侧的人行道停车位内存放液化石油气瓶。该单位行为构成了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违法事实,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相关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处罚依据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参照《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序号3.1“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鉴于该单位已现场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该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序号3.1:情节较轻情形。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鉴于茅箭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已责令该单位整改,经复查该单位已经整改到位,本机关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处罚机关 十堰市茅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4月8日

027238a00cf54683bab588215d56b756~tplv-tt-origin-web_gif

 

 

 
免责声明:
本站所提供的文章资讯、图片、音频、视频来源于互联网及公开渠道,仅供学习参考,版权归原创者所有! 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通知我们,我们会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措施删除相关内容。


 
[ 行业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一周资讯排行
图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