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302MADGG80B4D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十茅综执罚决〔2026〕6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违法事实 现已查明,该单位送气工常涛在2026年3月4日违规将5只15千克液化石油气瓶(实瓶)违规存放在杨家沟1号常记老面馍旁靠近上海路一侧的人行道停车位内存放液化石油气瓶。该单位行为构成了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违法事实,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相关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处罚依据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参照《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序号3.1“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鉴于该单位已现场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该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序号3.1:情节较轻情形。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鉴于茅箭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已责令该单位整改,经复查该单位已经整改到位,本机关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处罚机关 十堰市茅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4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