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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沙坡头查处一企业向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供气案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8-27  来源:中国建设报  浏览次数:21
 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综合执法局查明,中卫市一企业先后3次向李某某销售51瓶液化石油气,未按要求将瓶装气配送至指定用气地点,未对用户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及用气设备开展安全检查,也未履行瓶装气的接装义务,存在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供气的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鉴于该企业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主动整改,中卫市沙坡头区综合执法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4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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