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行为属违法行为。吉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立即对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该燃气企业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25日,吉林省安委会督导组在检查高层建筑燃气供应情况时发现,有企业存在在高层建筑使用瓶装液化气的情况。经调查,使用的气瓶由吉林市一燃气企业供应,该企业安检员在安检记录里显示无隐患问题。
该行为属违法行为。吉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立即对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该燃气企业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