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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文件丨红河州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4-08  来源: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  浏览次数:21

2026年3月30日,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红河州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红发改价格〔2026〕77号)、《关于核定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的通知》(红发改价格〔2026〕78号)、《关于实施2026年管道天然气上下游联动价格的通知》(红发改价格〔2026〕79号)、《关于核定管道液化天然气(管网负荷率高于50%)配气试行价格及终端销售价格联动的通知》(红发改价格〔2026〕80号)系列文件,进一步完善红河州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现将文件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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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红河州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红发改价格〔202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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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动范围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和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气源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


使用管道天然气定价区域的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平均采购价格、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其中,气源平均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和压缩天然气(CNG)价格加权平均确定。


全部使用LNG、CNG的区域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平均采购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其中,气源平均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采购的全部LNG、CNG采购价格和运输费用加权平均确定。


州内、同一县市内有多家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且统一定价的,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所有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采购价格加权平均确定。具体联动的气源平均采购价格由州发展改革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根据气源区分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当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当地主要气源平均价格时,可根据实际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


(二)联动周期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一年(每年4月至次年3月)联动,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非采暖季(每年4月至10月)和采暖季(每年11月至次年3月)进行联动。


(三)联动方式


终端销售价格根据当期预测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由州发展改革委参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已签订合同明确的未来天然气购进数量、气源价格情况和往年同期用气需求情况等,结合实际对采购价格进行合理预测。同时,会同州级有关部门建立偏差校核机制,对当期预测采购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异部分进行定期分析校核,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四)联动幅度


为避免过度增加居民用户负担,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上调时,应坚持平稳从紧原则,设置单次上调幅度上限。由州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居民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并参考近年调价情况确定,原则上每立方米不超过0.5元。居民气价历史积累矛盾较大的,可先明确调整目标,分周期逐步调整。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和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不设幅度限制。


当上游价格上涨过高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兼顾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将适度控制居民、非居民气价联动调整幅度。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应调未调额度在下一个调整周期统筹考虑。


(五)联动公式


首次建立联动机制,终端销售价格可按如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本期预测加权平均采购价格+管输价格+配气价格。


机制建立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如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预测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预测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已包含管输价格、配气价格的不得重复计收。居民气价历史积累的应顺未顺金额,由州发展改革委结合实际,可在首次建立联动机制及以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时分周期逐步调整。


(六)联动程序


红河州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建立后,按机制联动居民和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由州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向州发展改革委提出价格联动申请,并提供气源采购价格有关资料(包括购气合同、发票、结算单据等),州发展改革委在严格审核气源采购价格有关资料后,根据机制及时联动实施。对于上游价格上涨过高时的特殊情形联动,由州发展改革委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复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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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

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的通知》

(红发改价格〔202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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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价格标准:配气价格标准为0.7574元/m³。


(二)执行期限:2026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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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

2026年管道天然气上下游联动价格的通知》

(红发改价格〔202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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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阶梯价格标准居民用气按分档气量标准和1:1,2:1.5的比例实施阶梯价格:


第一档:每户年用气量在360m³(含)内,2.95元/m³;


第二档:每户年用气量在360m³—540m³(含)内,3.54元/m³;


第三档:每户年用气量在540m³以上,4.43元/m³。


(二)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为最高限价,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标准:


1.蒙自市3.5498元/m³;


2.个旧市3.5498元/m³;


3.开远市3.7384元/m³;


4.弥勒市3.7644元/m³;


5.泸西县3.6996元/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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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

管道液化天然气(管网负荷率高于50%)配气试行价格及终端销售价格联动的通知》

(红发改价格〔202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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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范围


红河州行政区域内使用管道液化天然气供气、管网负荷率高于50%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其经营区域内通过公共燃气管网供应的液化天然气。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签订协议的按协议履行。


(二)配气试行价格


配气试行价格0.5054元/m³。


(三)终端销售价格联动


按照国家“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管道液化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采购价和配气价格组成。


1.气源采购价按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市场采购价确定。


2.配气价格按核定价格标准执行。


3.终端销售价格由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气源采购价+配气价格制定终端销售价格,其中:居民用气价格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一个年度时长为定价周期,非居民用气价格根据市场价格情况及时联动。


4.气源采购价校核按照红河州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规定进行。


(四)执行期限:


2026年4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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