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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划定任丘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3-20  来源:任丘市融媒体中心  浏览次数:16
 任丘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划定任丘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我市燃气设施管理工作,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涉气第三方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冀建燃热〔2023〕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划定任丘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和控制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术语定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是指为保证燃气设施安全,避免因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以及进行爆破、取土、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等外部作业,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或损坏燃气设施而在燃气设施周围划定的一定区域。

(三)燃气设施安全控制范围是指为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在安全保护范围以外、可能因外部作业影响设施安全而需实施风险管控的区域。

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的划定标准

(一)市政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

1.低、中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0.5米以内区域,控制范围为外缘周边0.5米至5米区域;

2.次高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1.5米以内区域,控制范围为外缘周边1.5米至15米区域;

3.高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5米以内区域,控制范围为外缘周边5米至20米区域。

(二)燃气场站

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2016等有关防火间距执行。

(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的相关行为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燃气设施实施保护。

三、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种植深根植物;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燃气设施及安全保护标志;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在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作业活动,或在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控制范围内,从事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展的建设作业活动,必须与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五、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制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施工;施工单位应将施工范围、工期、涉及燃气设施的具体施工时间等事项事先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在施工作业前,应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燃气经营企业应指派技术人员提供指导,加强巡查,制止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六、如果燃气设施在施工过程中受损或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项目监管部门、城管、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燃气事故的扩大;严禁瞒报或隐瞒、覆盖损坏的燃气设施。

七、单位或个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予以处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丘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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