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规定,仙桃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责令该供应站限期改正,并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2024年11月15日,仙桃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执法人员在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仙桃市彭场石油液化气供应站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未对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规定,仙桃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责令该供应站限期改正,并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