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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通辽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通辽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8-14  来源:通辽市发改委  浏览次数:26
 2025年7月31日,内蒙古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通辽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其中居民用气量分为三档:

第一档用气量,居民生活用气量为每户每年300(含)立方米;居民独立采暖用气量为每户每年1800(含)立方米。

第二档用气量,居民生活用气量为每户每年300-600(含)立方米;居民独立采暖用气量为每户每年1800-2100(含)立方米。

第三档用气量为超出第二档用气量部分,居民生活用气量为每户每年600立方米以上;居民独立采暖用气量为每户每年2100立方米以上。

全文如下:

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通辽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发改委: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价格工作主线,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定的指导意见》(内发改价字〔2015〕76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气、促进公平负担,推进天然气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经广泛调研,听证会论证,合法性审查,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通辽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通辽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7月31日

通辽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天然气价格改革,促进居民节约用气和天然气可持续利用,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全面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通辽市实际,制定了通辽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二条 坚持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与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相结合。对居民基本生活用气实行相对较低的价格,对超出基本生活用气需求的部分,适当提高价格。

第三条 坚持补偿成本与公平负担相结合。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总体上要逐步反映用气成本,减少交叉补贴,同时兼顾不同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公平用气负担,用气多的多负担。

第四条 各旗县市(区)通过城镇燃气公共配气管网供应的城镇居民生活用气和天然气独立采暖的居民用户纳入统一的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范围。

第五条 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不动产证明(房产证)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不动产证明(房产证)的,以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第六条 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用气不执行阶梯气价,气价水平按照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价格执行。低收入群体按第一档价格执行。

第七条 充分考虑供气成本、合理收益等原则,按照满足不同用气需求,将居民用气量分为三档:

第一档用气量,居民生活用气量为每户每年300(含)立方米;居民独立采暖用气量为每户每年1800(含)立方米。

第二档用气量,居民生活用气量为每户每年300-600(含)立方米;居民独立采暖用气量为每户每年1800-2100(含)立方米。

第三档用气量为超出第二档用气量部分,居民生活用气量为每户每年600立方米以上;居民独立采暖用气量为每户每年2100立方米以上。

第八条 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的基础上,对应的分档气价比价为1:1.2:1.5。

第九条 居民阶梯气价结算周期以年为单位,结算周期起止时间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各旗县市(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工作以本实施办法为准,本实施办法在执行期间,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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