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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丨山东德州市发布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7-04  来源: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22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专班办公室梳理了近期全市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现予发布。

案例一:德州市某某液化气站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刘某某提供用于经营的液化气案。


基本案情:2024年12月10日,德州市城市管理局天衢新区分局收到德州天衢新区建设管理部转交的《宁津县公用事业发展中心案件线索移送函》(宁公用案移〔2024〕2号)。该函反映2024年10月31日德州市某某液化气站涉嫌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刘某某供应液化气,用于其经营活动。德州市城市管理局天衢新区分局立即进行立案调查,相关交易记录、移交材料及现场检查笔录均证实违法事实。


法律依据:经核查,刘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德州市某某液化气站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关于“燃气经营者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结合《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25年1月21日,德州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对德州市某某液化气站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710元。


案例二:乐陵市李某某毁损燃气管道设施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1月23日,乐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燃气公司上报的乐陵市郑店镇官道刘村燃气管道被毁损的线索后,单位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李某某在乐陵市郑店镇官道刘村挖掘树坑时不慎将燃气管道毁损,造成天燃气泄漏。执法人员对该人员实际情况进行复核,并做了调查询问笔录。


法律依据:经调查认定,李某某存在如下违法行为: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李某某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擅自挖掘造成燃气设施的毁损,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之规定。


处理结果:乐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该案移送乐陵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5月6日,乐陵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李某某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德城区某某液化气站未履行燃气设施安全检查义务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6日,德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燃气执法人员在新华路、运河桥三八路、黄河涯镇中心街等沿街门市开展燃气安全走访检查时,发现德城区某某液化气站配送给多家商户的瓶装液化气存在减压阀、燃气软管等燃气设施不合格情况。经核查,该液化气站未按照相关规定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且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其行为已构成违法。


法律依据:德城区某某液化气站的行为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德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对德城区某某液化气站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禹城市辛寨镇赵某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14日,接群众举报,禹城市辛寨镇赵某某在家中储存多个液化气罐,存在安全隐患。接到举报后,禹城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联合禹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到现场进行查处,扣押50公斤钢瓶6个,15公斤钢瓶2个。


法律依据:经调查认定,赵某某在家中储存多个液化气罐,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2025年3月28日,禹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赵某某做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陵城区孟某某从事燃气跨区域经营、非法储存燃气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20日,陵城区燃气专班联合执法时,发现一名天衢新区送气工孟某某在陵城区跨区域经营,其电动三轮车载有50kg重瓶3个、15kg重瓶10个,车辆无危险警示牌、消防应急设备;并在其居住小区储藏间存有50kg重瓶2个、15kg重瓶6个、50kg空瓶2个、15kg空瓶2个。孟某某自家储藏间不具备储存燃气的安全条件,且周边人员密集,具有发生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法律依据:经核查,孟某某在居民小区住宅区内存放危险物质,造成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处理结果:陵城区住建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4月14日,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以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对孟某某给予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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