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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旧楼加装管道燃气设施优惠补助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5-11  浏览次数:1957
 穗城管规字〔2024〕5号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旧楼加装管道燃气设施优惠补助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推进旧楼加装管道燃气设施优惠补助政策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反映。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3月29日

广州市推进旧楼加装管道燃气设施优惠补助政策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进一步推动我市旧楼加装管道燃气设施,减少居民用户燃气使用环节燃气事故的发生,持续提高城镇居民管道燃气普及率,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做好城镇燃气发展和安全,大力推进我市旧楼住宅使用管道天然气,进一步改善我市居民用户燃气使用安全状况,不断夯实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基础,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广州。

(二)工作目标。按照“政府补助一点、企业优惠一点、用户承担一点”的原则,实施政府补助措施,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充分调动旧楼居民报装使用管道燃气的积极性,持续提高我市管道燃气普及率,力争用五年时间,新增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的旧楼居民安装使用管道燃气30万户。

二、优惠补助实施范围

享受旧楼加装管道燃气设施的优惠补助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五项条件:

(一)建筑物在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符合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要求,具备安装条件;

(二)建筑物于2020年12月31日前已竣工验收合格,房屋户内尚未安装管道燃气设施;

(三)建筑物非单户别墅,未纳入城市更新项目;

(四)提供报装地址的房屋权属相关材料,如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租户报装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业主同意安装用气书面材料。房屋属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租赁合同。房屋属于军产的,应提供军产相关材料。无法提供房屋权属相关材料的,应提供以下至少一项相关材料: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经公证具法律效力的继承协议、购房合同、集资建房合同等;街(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可供气书面材料。

(五)在优惠补助期限内报装管道燃气,且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已完成户内燃气设施安装和通气点火。

三、优惠补助对象、内容和期限

(一)优惠补助对象。本方案实际受益主体是居民用户,优惠补助对象为积极参与旧楼加装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给予旧楼居民用户报装优惠价格(用户报装价格最高不超过1200元/户)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二)优惠补助标准。市、区两级政府按照1000元/户的标准进行补助,补助资金参照现行市、区专项资金配套分担比例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优惠补助期限。优惠补助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旧楼居民用户需在2028年12月31日前完成用气申报手续,并在用气申报后3个月内完成验收通气点火手续)。

、优惠补助资金管理

(一)优惠补助资金筹措。区城管部门于每年6月1日前向区财政部门和市城管部门报送本年度优惠补助基数计划数,区财政部门根据区城管部门报送的优惠补助基数年度计划数,安排相应的区级财政优惠补助资金,纳入下一年度的财政预算。市城管部门每年6月30日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本年度优惠补助基数计划数,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城管部门报送的优惠补助基数年度计划数,安排相应的市级财政优惠补助资金,纳入下一年度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部门预算。

(二)优惠补助资金发放基数确定

1.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为单位汇集上一年度已完成的旧楼加装管道燃气用户优惠补助基数清单,并提供用户供气合同以及经用户签名的通气点火单等相关材料,报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

2.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后,报区政府(区城管部门)审核。

3. 区政府(区城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6月底前报市城管部门核定。

4. 市城管部门将核定的优惠补助资金发放基数下达各区,市、区城管部门分别报市、区财政部门进行清算。

(三)优惠补助资金拨付和监管。市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按资金拨付流程转移支付给各区政府。各区政府同步配套安排区级财政优惠补助资金,按资金拨付规定拨付给相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原则上要求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资金清算工作。市、区两级财政、城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

五、项目实施

(一)确定对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燃气未入户的旧楼进行筛查,会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组织社区工作人员做好报装动员,确定加装管道燃气设施的居民用户,制订年度实施计划。

(二)用户报装。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采取营业厅窗口受理、旧楼居民社区设点等方式,为纳入管道燃气加装计划的旧楼用户办理开户申请。旧楼居民用户报装用气范围为“一址一厨一表一灶”,如用户在同一地址新增用气点或同一用户在同一地址需新增分户表管等,增加的工程建设费用根据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标准及有关计价办法确定并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向居民用户收取。鼓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针对“一址多层多户”的自建房,结合实际工程量研究制定“一口价”优惠收费方案,降低自建房用户报装费用。

(三)工程施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受理报装申请后,组织相关单位完成户内设施安装和验收工作。

(四)通气点火。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及时为用户通气点火。

、责任分工

(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各区开展旧楼加装管道燃气设施工作;跟踪督办各区旧楼加装管道燃气设施工作进展;核定各区旧楼加装管道燃气用户优惠补助基数;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优惠补助基数年度计划数;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申报旧楼加装管道燃气优惠补助资金部门预算;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涉及的政策性问题。

(二)市财政局。负责将优惠补助资金年度计划数纳入财政资金预算;按相应的资金拨付流程及时转移支付至各区。

(三)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区旧楼加装管道燃气的年度实施计划;牵头构建旧楼加装管道燃气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加强跟踪督办,及时协调解决本区推进工作存在的问题;审核本区内旧楼加装管道燃气用户优惠补助基数;根据市城管部门核定的优惠补助基数,配套安排相应的区级财政优惠补助资金,并督促区财政、城管部门做好优惠补助资金的划拨工作。

(四)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内旧楼加装管道燃气年度实施计划;审核辖区旧楼加装管道燃气用户优惠补助基数;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工作动员,配合协调施工场地,并及时协调处理干扰阻碍施工的问题,确保按时完成本辖区内的工作任务。

(五)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筛查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燃气未入户的旧楼,制订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开展宣传工作,动员居民报装管道燃气;落实建设资金,按计划组织实施各项目建设;及时归集并报送旧楼加装管道燃气用户优惠补助基数。

、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推进落实方案,加强统筹协调,整合资源力量。要将目标任务层层细化、分解,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加大推进落实。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做到目标、任务、责任落实到位。

(二)强化沟通协调。建立旧楼加装管道燃气优惠补助工作的例会制度,完善协调机制,有序推进行动计划的实施。区级协调机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本区工作中的问题,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提请市级部门研究解决。市级协调机构定期、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听取各区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难点和重大问题,督办工作进度。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加大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畅通公众有序参与旧楼加装管道燃气的信息渠道。要做好咨询服务工作,动员、引导旧楼居民积极报装,努力营造理解、支持、参与旧楼加装管道燃气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监督检查。市、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照工作计划和优惠补助基数,检查任务完成情况,以简报或通报形式定期公示发现的问题。要加强优惠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对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优惠补助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优惠补助资金。

八、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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