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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项目,化州再投33万元...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4-12  来源:化州家乡  浏览次数:937

近日,茂名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茂名市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茂名市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工作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22日

茂名市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

更新改造实施工作方案(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2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粤府办〔2022〕42号),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

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完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并抓紧启动实施一批老化更新改造项目。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60公里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任务,抓紧推动城市供水、排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健全城市燃气、供水、排水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长效机制。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56公里城市供水管道、10公里排水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任务,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市各有关单位组织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总结评估。

工作任务

(一)明确更新改造对象范围。聚焦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各类管道和设施,全面细化更新改造对象范围:

1.燃气管道和设施。灰口铸铁管道及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球墨铸铁管道;原为输送其他气体后改为输送天然气的燃气管道;运行年限满20年存在安全隐患、未满20年经检验机构认定非允许使用或无法落实安全管控措施的钢质及聚乙烯燃气管道;经评估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燃气场站和设施。

2.供水管道和设施。水泥管道、石棉管道、无防腐内衬的灰口铸铁管道;运行年限满30年,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管道;存在安全隐患的二次供水设施。

3.排水管道和设施。平口混凝土、无钢筋的素混凝土管道,存在混错接等问题的管道,运行年限满50年的其他管道;存在安全隐患的排水泵站和闸门、各类排水检查井等排水设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城管执法局分别牵头负责,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落实)

(二)明确更新改造标准。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围绕消除安全隐患、满足使用需求的目标,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科学确定更新改造标准。鼓励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适当提高更新改造要求,在国家标准基础上,选用符合标准的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提升管道设施质量及信息化、智能化水平。鼓励更新改造时在燃气管道、场站等重要节点、关键部位同步安装智能化感知设备,进一步完善智能监控系统,实现智慧运行。增强防范火灾等事故能力,推动居民用户橡胶连接软管更换为金属连接软管,督促餐饮用户依法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城市供水、排水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参照以上原则确定更新改造标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城管执法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落实)

(三)开展城市燃气管道等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要按照省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部署要求统筹开展普查工作,并组织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检测评估机构和专业经营单位对普查成果进行评估。按照省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技术导则等文件指引,全面摸清各类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权属、构成、规模等基础信息,摸清位置关系、运行安全状况,掌握工作底数,保持动态更新。指导各地加强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设和共享应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的测绘成果开展检查。同时,结合省正在推进的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和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平台间信息联动、动态更新。(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城管执法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发展改革局、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落实)

(四)编制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各地要加强顶层设计,做好相关规划的衔接,科学制定城市燃气、供水、排水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方案,各类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方案应充分对接、同步实施。区分轻重缓急,明确更新改造项目清单和各年度改造计划并将其作为更新改造方案的附件,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有关项目要纳入当地“十四五”重大工程并按规定和程序申请纳入国家、省重大建设项目库。(市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落实)

(五)谋划做好前期工作。加大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前期工作力度,提高储备项目质量和数量,有序滚动实施,形成储备一批、开工一批、建设一批、竣工一批的良性循环。加快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建立健全快速审批机制,进一步精简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审批事项和环节,优化办事流程。为符合条件的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可由属地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改造方案,认可后由相关部门依法直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市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落实)

(六)统筹实施更新改造。明确不同权属类型老化管道设施更新改造的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指导实施更新改造的专业经营单位高标准、严要求落实好任务计划,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同时,强化总体统筹,结合本地城市更新工作任务目标,做好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汛期防洪排涝、消防和通信基础设施补短板等工作的衔接。要合理有序安排施工,尽可能片区同步施工,避免零敲碎打、工程碎片化。加强道路开挖过程监管,督促相关单位制定管道保护方案、签订安全保护协议,避免造成重复开挖、“马路拉链”,尽可能减少项目施工对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不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城管执法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发展改革局、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落实)

(七)抓好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制度。要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组织施工,强化对水平定向钻和顶管施工、基坑工程、隐蔽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严把工程验收、竣工资料移交等环节。做好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供气、供水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及时消除工程施工隐患,坚决防止改造中和改造后出现安全事故。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完成后,鼓励相关各方开展一次性联合验收。(市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城管执法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落实)

(八)实行全生命周期运维养护。严格落实专业经营单位运维养护主体责任和属地政府监管责任。健全完善城市管道运维养护制度,规范专业经营单位运维养护和资金投入,切实做好相关基础设施保护工作。督促燃气企业依法组织实施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督促其他专业经营单位开展供水、排水等管道设施的巡检,防止管道设施“带病”运行。支持燃气企业承接非居民用户燃气等管道设施的运维管理,承接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管道设施的运维管理及更新改造。支持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燃气企业取得管道检验相关资质,积极参与对燃气管道设施的检验检测。指导燃气企业等专业经营单位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升涉城市管道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城管执法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落实)

(九)推进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市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谋划,向广州、深圳等先进地区学习,充分吸收粤港澳大湾区的人才、产业、技术等资源,提升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健全完善我市智慧燃气监管平台建设,逐步将全市管道燃气用户和瓶装燃气用户的信息纳入监管系统,实现对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燃气从业人员、用气居民及商业用户、燃气器具销售商户等对象的数字化、智能化监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城管执法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落实)

(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对各类专业经营单位、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督促其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满足许可条件。加强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相关产品、器具、设备质量监管,加大抽检频次,源头治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及配件。借鉴学习广州、韶关、潮州市城镇燃气企业综合改革试点的经验做法,积极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改革,围绕企业兼并重组、压减供气层级、规范特许经营、加强安全管理等方面推进城镇燃气经营管理机制创新改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城管执法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落实)

保障措施

(十一)建立高效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各地政府(管委会)统筹、专业经营单位实施、镇(街)大力参与、多部门齐抓共管的更新改造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党员的战斗力量,统筹协调专业技术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物业服务单位、用户等,搭建实体化的沟通议事平台,共同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局要会同相关单位做好指导督促,跟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调度进展情况,对进度缓慢、成效不大的,及时提醒;对弄虚作假、问题严重的,约谈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落实)

(十二)建立更新改造资金合理共担机制。按照“谁运营、谁受益、谁负责”原则,结合管道设施权属,专业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对其服务范围内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的主体出资责任,政府对规模大、标准高的老化更新改造项目适当出资、体现激励,用户对提升用气安全的保障举措合理出资,切实体现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的合理共担机制。按照“谁生产经营、谁保障安全”原则,工业和商业用户承担自身专有部分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的出资责任。(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落实)

(十三)加大财政和价格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落实出资责任,用足用好国家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统筹各级财政现有专项资金,上下联动,错位支持,更大范围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更新改造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进一步完善价格机制,在成本监审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规定和程序适时适当、平稳有序调整供气、供水价格,将城市燃气等老化更新改造投资、维修及安全生产投入等成本费用按规定计入定价成本,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监管周期进行补偿。落实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落实)

(十四)落实金融支持政策。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等进行债券融资。鼓励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依法合规加大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对更新改造涉及的道路开挖修复、园林绿地补偿等费用,应当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做好统筹。(市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落实)

(十五)强化更新改造各方责任。各地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把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摆上重要议事议程,健全工作机制,保持支持政策的一贯性、延续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行业部门责任,加强业务指导,完善项目审批、技术支撑等配套措施。各专业经营单位,特别是地方供水、排水、燃气特许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协议约定,落实出资责任、实施责任,发挥专业力量,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城管执法局分别牵头负责,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落实)

(十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让广大市民了解工作的必要性,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推动将政府对燃气安全等的重视有效转变为全社会的共识,广泛动员社会各界主动参与、支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城管执法局分别牵头负责,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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