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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燃气集团:贵阳发现380余户用气异常用户,目前正逐一核查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04  来源:贵阳网  浏览次数:917
        天然气的普及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有些人却对燃气设施动上了歪脑筋,通过技术手段等方式,助用户获取“免费福利”,达到盗气的目的。针对今年以来发现的一些盗气行为,贵州燃气集团提醒:破坏燃气设施进行偷盗天然气的行为,极易引发燃气安全事故,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千万莫以身试法。

据贵州燃气集团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贵州燃气集团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用气数据分析,强化安检人员培训,提高对偷盗气技术的识别能力,并对用气异常的燃气用户开展深入排查。与此同时,公安机关成立了打击偷盗气的专案组,通过与贵州燃气集团密切配合,以“严查重罚”的原则,全面打击偷盗气行为。此外,贵阳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也积极参与,研究出台专项工作方案,共同建立打击偷盗气的长效机制。自活动开展以来,贵州燃气集团联合公安机关走访排查,已在全市多个区域发现380余户用气异常用户,目前正在逐一核查中。

这位负责人表示,近年来,贵阳市各级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和贵州燃气集团,破获了一批盗窃燃气案件,取得实质性突破,对已查实的偷盗气用户处以行政罚款,追缴违法所得,并对4名涉嫌改装燃气设施设备的犯罪嫌疑已刑事拘留,在社会上形成了良好的震慑效应,切实保障了全市燃气的安全稳定供应。

据介绍,偷盗天然气的用户基本是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这样的操作破坏了原有设备的密闭性和自然通风条件,在使用过程中极易发生燃气泄漏或因通风不足,导致室内缺氧,引起人员烟气中毒甚至发生爆炸危险,后果不堪设想。(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杨源)

■背景资料

盗气涉嫌违法 严重者将获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用户不得实施盗用燃气行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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