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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及下辖县市煤改电、煤改气补贴政策统一公布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4-28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1213

  安阳市级煤改电、煤改气统一补贴政策一、空气源热泵等设备购置补贴:

    1.对实施“电代煤”的居民户,原则上按照政府统一采购设备价格的60%,每户*1高不超过3500元,进行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超过补贴定额的,由用户自行承担。(其中原高新区招标的空调设备补助标准参照高新区2017年制定的相关政策,即空调每户限购买一台,按照政府采购价格的30%进行补贴,补贴*1高不超过1500元。)

    2.对实施“气代煤”的居民户,原则上按照政府统一采购设备价格的60%,每户*1高不超过3500元,进行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超过补贴定额的,由用户自行承担。(其中对文峰区宝莲寺镇辖区的“气代煤”居民户,设备补贴统一调整为3500元,超过补贴定额的,由用户自行承担。)

    3.对2018年新增采用低温空气源热泵热风机、水源热泵、相变电储能分散式分户分室取暖的“电代煤”居民户,实行“补初装不补运行”的原则,按照设备购置成本(包含设备初装费用)给予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原则上按照公开招标采购设备价格的60%补贴,每户财政补贴资金*1高不超过4800元(采暖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超出部分用户自行承担)。

    4.为鼓励使用热泵技术,对新增采用热泵或蓄冷蓄热技术的集中式“煤改电”项目,根据安散烧字〔2017〕2号文件精神,可以按照使用面积每平方米20元进行一次性补贴(每户*1高补贴150平方米),超过补贴定额部分由用户自行承担。

    二、运行补贴

    1.采暖期,对实施“电代煤”的居民户,按照经核定的新增用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的电价补贴,每户*1高补贴3000千瓦时,超过补贴定额的,由用户自行承担。

    2.采暖期,对实施“气代煤”的居民户,按照经核定的新增用气量,给予1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1高补贴600立方米,超过补贴定额的,由用户自行承担。

    3.对炊事用煤改为用罐装液化气的居民,按照每户每年12罐液化石油气(15公斤罐)、每罐3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市级统一补贴政策主要针对市辖,各县(市)参照此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分别细化制定了相应补贴政策。补贴资金按照市、各区区7∶3比例承担,各县(市)自行承担。

    安阳市·滑县煤改电、煤改气财政补贴政策:

    一、补贴范围县城高污染禁燃区以内(长虹大道以北、西环以东、北环以南、滑兴路以西区域内)、两个环境监测点(六中站点、卫南调节渠站点)周围三公里范围内及涉及“电代煤”“气代煤”十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整村推进村(不包括商住小区)。2018年1月1日至10月底整村推进村新增完成“电代煤”“气代煤”供暖的居民用户,给予设备购置和运行一次性补贴。

    二、补贴条件整村推进村居民2018年1月1日至10月底购置《河南省2018年“电代煤”“气代煤”供暖设备(产品)推广目录(*批)》(豫发改办能源〔2018〕64号)内的取暖产品。按照“两有一无”即有“双替代”供暖设施、有合格发票(发票上商品名称与编号与设备产品标识必须一致)、无燃煤设施及煤制品,经所在乡镇、街道办审核取暖产品;运行补贴指2018年1月1日至10月底新购取暖设备,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比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新增电量。

    三、补贴标准

    1.对2018年符合条件的“电代煤”居民用户购置取暖设备,按照购置设备金额的60%进行补贴,*1高补贴3000元。(每户购置多台只补贴一台设备)

    2.2018年1月1日至10月底新购取暖设备在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比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新增电量,电费按照0.2元/千瓦时补贴,*1高补贴600元。

    3.县城高污染禁燃区以内、两个环境监测点(六中站点、卫南调节渠站点)周围三公里范围内,对2018年符合条件的“气代煤”居民用户2018年1月1日至10月底新购置天然气壁挂炉取暖设备,补贴1000元。

    4.购置设备金额以发票金额为准,每户居民只享受“电代煤”“气代煤”中一项补贴政策。

    安阳市·林州市煤改电、煤改气财政补贴政策

    一、2017年“电代煤”专项资金补贴办法

    1.补贴资金发放范围市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以外的农村新增“电代煤”用户,市区、镇区达不到集中供暖条件,新增安装使用电能取暖设备取代燃煤的居民用户。

    2.补贴资金发放标准

    (1)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符合补贴资金发放范围的农村新增“电代煤”用户,原则上按照用户采购设备价格的50%,每户*1高不超过1000元,进行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超过补贴定额的,由用户自行承担。

    (2)运行补贴:采暖期,对已实施“电代煤”的居民户,按照经核定的新增用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的电价补贴,每户*1高补贴不超过3000千瓦时,超过补贴定额的,由用户自行承担。

    二、2017年“气代煤”专项资金补贴办法

    1.补贴资金发放范围农村新增“气代煤”用户,以及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新增安装使用燃气壁挂炉等取代燃煤采暖炉的城镇居民用户。

    2.补贴资金发放标准

    (1)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新增“气代煤”用户,原则上按照用户采购设备价格的50%,每户*1高不超过1000元,进行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不足部分由用户自行负担。

    (2)运行补贴:采暖期,对新增实施“气代煤”的居民户,按照经核定的新增用气量,给予1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1高补贴600立方米,超过补贴定额的,由用户自行承担。

    三、2018年“双替代”专项资金补贴办法

    1.2017年招标设备及补贴政策。2017年我市招标确定的“双替代”设备2018年继续推广,执行原补贴政策,设备补贴按照采购价格的50%补贴,*1高补贴不超过1000元;运行补贴按照新增用电(气)量*1高补贴不超过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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