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地方动态 » 正文

燃气建设费纳入房屋成本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新浪乐居  浏览次数:952
       本报讯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草案)》日前首次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规定,新建住宅的居民用户的管道燃气设施建设费依法纳入房屋建设成本,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居民用户另行收取。

2013年,长输管道天然气入黔,解决了制约我省燃气发展的根本性问题——气源,全省城镇燃气行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省“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气化贵州”战略,到2020年实现“县县通天然气”。截至2017年底,全省县城以上城市燃气普及率达73.74%,燃气使用人口约982.34万人,年天然气供应量为8.03亿立方米、液化石油气供应量为16.39万吨。

《条例(草案)》的出台,对加强和规范城镇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草案)》还规定,对已建住宅,补建燃气管道设施的,管道燃气设施建设费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按合同约定向居民用户收取。非居民用户的管道燃气设施建设费,按照工程造价定额计取,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按合同约定向非居民用户收取。

为加强燃气经营行政许可和许可后监管,《条例(草案)》明确: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5年,有效期满需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期满前90日内重新申领。

 
 
[ 行业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一周资讯排行
图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