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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起苏州施行新《燃气管理办法》 燃气气瓶将拥有“身份证”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5-29  浏览次数:667
       5月28日召开的《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6月1日开始,苏州将实行新的燃气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燃气用户用气行为,明确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要求,提升苏州安全生产能力和燃气应急保供水平。
  新修订的《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已于今年2月26日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本次修订明确将燃气的供气应急保障纳入到《办法》的调整范围中,同时完善了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活动。
  针对苏州管道天然气冬季供需矛盾突出,限供、减供、停供等不正常供应现象持续存在的问题,新的《办法》在修订中增加了关于燃气应急保供方面的内容,从政府和燃气经营企业两个层面分别提出了做好燃气应急保供方面的要求,同时明确燃气经营企业作为公用事业类企业,更应当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新《办法》明确,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要建立自有气瓶信息管理系统,且系统中登记的气瓶信息与充装或者销售的气瓶上设置的条码、二维码等信息标志要保持一致。这也意味着,今后,燃气气瓶都将拥有自己的“身份证”,通过条码、二维码等信息标志,实现气瓶充装、储存、配送全流程可查询、可追溯。
  燃气安全事故多发生在使用环节,具体原因是燃气用户违规操作或是燃气燃烧器具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由于燃气安全事故不仅涉及自身安全,还涉及到公共安全。为此,新《办法》从规范用气场所、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擅自操作燃气设施等多个角度,对用户在燃气使用中的行为加以约束。具体来讲,包括不得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不得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不得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增加其他使用功能或者变更其使用功能等11个方面。
  新《办法》同时明确,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燃气用户存在用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限期整改,燃气用户在限期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又不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采取停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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