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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优化天然气价格机制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2-28  浏览次数:829
     为切实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减轻企业用气负担,福建省物价局日前发布了《关于优化天然气价格机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要求,按照城市燃气公司和用户共同承担消化上游购气成本上涨的原则,及时联动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即当门站销售价格上调时,由城市燃气公司自行消化不低于20%,终端用户承担不超过80%;当门站销售价格下调时,全额向终端用户传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修改完善优化现行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确保价格及时传递到位。
 
     据了解,根据优化后的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年初已上调的门站销售价格,按照城市燃气公司消化不低于20%(0.078元/方)、终端用户承担不超过80%(0.311元/方)的原则,重新进行调整疏导,相应下调居民、非居民销售价格,从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来源: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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