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专项整治将查处、取缔无证经营的液化气储配站、瓶装供应站点,严厉打击液化气站跨区域经营行为和液化气气贩流动倒罐倒气的违法经营行为,打击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站点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的行为。
整治中,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咸宁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