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技术前沿 » 行业法规 » 正文

山西修法全方位规范燃气管理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07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浏览次数:32692
 近日,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原《条例》制定于2001年,对保障燃气供应和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单位合法权益发挥了很大作用。

此次修订有何重要意义?有哪些亮点?《法治日报》记者深入山西省人大、省住建厅采访了参与《条例》修订的相关人士。

强化管理规范运行

燃气是现代城市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能源,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关系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燃气事业的发展,燃气用气量越来越大,使用场所越来越多,管理难度越来越大,安全隐患问题比较突出,原《条例》明显不适应当前燃气管理形势的需要。因此,尽快修订燃气条例十分必要。”山西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渊告诉记者。

与此同时,随着燃气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燃气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燃气建设运营中的短期行为、违规建设、违规经营等现象较为严重。这些问题的出现直接威胁到公共安全和人民的生命安全,亟待通过修订法规强化管理,实现规范运行。

此外,修订《条例》也是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的形势需要。近年来,燃气应用从居民生活用气、商业用气逐步拓展到交通运输、工业生产等多个领域。其他从事燃气输配、储存、销售、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发展也十分迅速。燃气发展的形势迫切需要用地方性法规来加以规范。

李渊表示,山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省委要求及时调整立法计划,与省住建厅、司法厅等部门紧密联动,于2021年6月启动了《条例》的修订工作,从法治层面保障燃气安全稳定供应、预防燃气安全事故。

全面保障燃气安全

记者了解到,此次修订《条例》是山西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开年的第一个立法项目。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的修改工作。去年11月,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初次审议以后,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草案进行了反复认真细致的修改。

“修改过程中,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进行了广泛的征求意见。特别是针对燃气使用便民惠民等方面问题,我们有针对性地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段宝燕介绍说。

记者注意到,修订后的《条例》共8章58条,主要从立法目的、燃气规划与建设管理、燃气安全管理、燃气事故的预防和处置、法律责任等五方面进行了明确。

在燃气事故的预防和处置上,《条例》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关于法律责任,《条例》则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上位法的处罚标准,结合山西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对相关禁止性行为设置了具体的处罚标准。

“此次修订《条例》从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三个原则。”李渊介绍道。

一是全覆盖。将燃气管理规范从管道燃气经营拓展到瓶装液化天然气经营和车用燃气经营,严格燃气存放、配送、使用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

二是全链条。细化燃气供应企业的安全供气责任和安全用气服务保障责任,强化燃气用户的安全用气责任,加强政府及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筑牢全链条安全防线。

三是全方位。加强市政燃气管道及其周边范围的安全保护要求,落实建设工程施工各方的保护责任,明确用户燃气设施的维护、维修责任,全方位保障安全有序运行。

惠民便民措施入法

“民众有所呼,立法有所应。”段宝燕告诉记者,长期以来对燃气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群众有很多反响。综合各方面的反映,我们认为,燃气发展应当与时俱进,应当不断改进管理方式,提升燃气使用的智能化、便利化水平,建议增加便民、惠民、利民的相关规定,努力将人民群众所思所想所盼,体现在法规的制度设计中。

在此次《条例》修订的过程中,多项便民利民措施被写入其中。

在燃气使用方面,《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燃气用户提供智能计量表,并为缴费、充值等提供方便;第三十五条明确,燃气器具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装、维修服务。

在燃气费用方面,《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燃气管网更新改造中,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计量表后至燃具前,燃气经营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新等人工服务成本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负担,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材料费用由居民用户承担。

在燃气价格管理方面,《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并向有关部门投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管理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在燃气供应质量方面,《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燃气热值、成分、压力、充装量、嗅味等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燃气质量检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相信《条例》的出台,便民惠民等措施的规定,将促进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段宝燕说道。

确保居民用气安全

普通家庭的一日三餐几乎都要用到燃气,相当比例的餐饮企业也将燃气作为烹饪的主要燃料,一旦出现燃气事件,势必会波及民众生命财产安全。

“燃气安全使用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条例》对事关民生福祉的安全使用举措也有所强化,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山西省住建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张学锋说道。

具体说来,一是《条例》在市政燃气管道、庭院管道及户内设施的更新改造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具体的制度设计,千方百计保障燃气使用安全,比如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以及经过安全评估存在隐患的燃气管网进行更新改造;规定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二是为防止管道居民用户因煤气泄漏导致中毒事件的发生,《条例》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居民及商业用户供应人工煤气。

三是在提升居民用户自有设施本质安全方面作出了具体要求,比如《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应当履行安全使用义务,使用合格的用气设备,安装灶前燃气自闭阀门或者定时过流切断阀、符合安全规定的灶具连接用软管和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

“接下来,将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切实将《条例》的法规政策宣传到位。同时,加强燃气行业监管,督促城镇燃气企业严格履行相关义务,为民众创造良好的燃气安全使用环境。”张学锋说道。

 
 
[ 技术前沿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一周资讯排行
图文推荐